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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水货正品夺市场,走上法庭争高下 |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08/06/2021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灰色市场商品 gray market goods,俗称水货,对许多消费者来说,应该不陌生。举凡有品牌的化妆保养品、食品,甚至是手表配件包包,虽为真品,但没有经过国外原厂授权,直接进口到美国店家贩售,就可能算是「水货」的一种,而非正式由代理商进口或在美国本土制造的「公司货」。这样的商品,大部分情况下,若是原厂或代理商愿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麽原则上也就相安无事。 



然而,一旦「水货」喧宾夺主,影响到「公司货」的销售业绩,并且占有价格上的优势,造成不公平竞争 unfair competition,那麽大量贩卖「水货」牟取利润的商人,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一起案例中,在加州专卖保健食品的H公司,去年从国外进了一批产品,其中成份其实并非有机栽培。期间,在美国得到正式授权的M代理商,也在卖同牌的产品,但他们标榜的是纯有机成份。这两种产品,一款是英文标示,另一款则全是外文,它们的包装颜色及设计十分雷同,商标也一模一样,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H公司仗着自己天罗地网的销售通路,在各大超市都铺有小量货,所谓聚沙成塔,他们所卖的「水货」业绩还算不错。当M代理商发现自家的有机正品,竟然和H公司的非有机水货混在一起,并排陈列在超市的货架上,简直气得跳脚。几次和H公司沟通无效,M代理商决定一状把敌手告进法院,非得找法官、陪审团来评评理不可。 

M代理商坚决认为,H公司在未经授权之下,将这批产品放在其官网及型录上,已经触犯商标侵权。再加上,H公司明明知道这些产品并非有机制造,却在官网及型录上标示其为有机栽培。H公司则辩称,这只是美编不小心误植错误讯息,并非刻意刊登不实广告。然而,M代理商派出的律师,将H公司的「不小心」,解读为欺诈性错误陈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要求被告H公司支付一笔为数不小的赔偿金,以兹惩戒。

加州民法第1770条款,禁止以不公平竞争 unfair competition 方式销售商品,更明言禁止错误陈述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虽然H公司平行输入的货源,按理来说和M代理商旗下的有机产品,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区隔,可惜H公司在不慎之下,没有以正确的方式推广这批产品,竹篮打水一场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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