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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唐娟案件看美国司法独立 |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08/03/2020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最近最轰动的国际案件,莫过於中国访问学者唐娟从三藩市中领馆走出来后,马上被联邦探员拘捕,并迅速提堂。唐娟被联邦政府指控违反签证欺诈罪,属联邦罪行,所以在联邦法庭审讯。她在庭上的律师代表是公辩律师 (public defender)。唐娟在美国是研究学者身份,不像华为公主般有无穷的雄厚的金钱实力,所以选择用政府出资的公辩律师。她的律师向法庭申请保释候审,但法官最终认为她有潜逃风险已拒绝。



美国所有刑事案件,被告有权有法律代表( right to counsel),亦有权得到公开及公平的审讯(public and fair trial),是宪法第六修订案赋予的权利。所以,若果经济能力不容许聘请私人律师,政府有责任为被告提供律师。公辩律师虽然由政府出资,但客户是被告。换句话说,政府不能对公辩律师施予任何影响或压力。律师与客户的所有沟通是受到保密保护(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

美国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所有被告是假设无辜,除非超出合理怀疑而被证实有罪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所谓宁纵无枉,此法制的目的是保障被告获得法律程序公义 (due process of law),是宪法第五修订案赋予的权利。被告有权要求由陪审团审判 (right to a jury trial),是宪法第七修订案赋予的权利。由普通人成立的陪审团(六至十二人,一般十二),听审后要一致裁定有罪才有罪,再由法官定刑。被告所受的刑责不能残酷及不寻常 (no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是宪法第八修订案赋予的权利。



笔者就读美国法学院的时候,宪法是必修课,亦是笔者最喜欢的一门课,这课程打开了笔者作为海外留学生认识美国之门。美国宪法作为美国至高无上的法例,制定三权分立,达到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 的作用,纳入重要的基本人权,如众所周知的言论,宗教,新闻,集结自由,以及较不为人知的呈请自由 (right to petition),是宪法第一修订案赋予的权利,甚至持武器的权利(right to bear arms)亦是宪法第二修订案赋予的权利。

宪法开宗名义定位 ''We the People'',笔者认为订立宪法的参予者是真心无私为人民想出如此周全的法律,监督政府,保障人权。笔者在此衷心向他们致敬,立国的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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