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离婚法规定, 夫妻在婚期内累积的财产属共有财产, 离婚时平均分配。 法律看似十分简单, 但实际执行时却会有不少争议。 房屋往往是最贵重的资产, 所以争议亦是最多的。
笔者办理离婚案30多年, 归纳以下几种常见的争议:
1) 父母支付买房的头款, 能否归还父母?
除非有借据, 父母给予买房的头款, 在法律上属於赠予。 父母若要取回, 要采取法律诉讼行动, 因为父母属第三者, 而非离婚的当事人。
笔者经办不少离婚案件, 只遇过一宗个案, 父母出资买房时, 要求子女立借据。 客户是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 亦十分明理, 愿意归还对方父母借款的一半余额。
2) 父母买的房屋, 但选择放在子女名下。 子女离婚, 父母能否取回产权?
若果房屋是子女结婚前购买, 而且没有房贷,子女结婚后又没有加配偶在产权上, 上述情况全部属实的话,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 能成功争夺房屋的机会绝对不高。 但如果上述情况有任何改变, 结果可能会大不相同。
笔者曾办理一个案: 父母出资买了数间房屋做出租用途。 由於打算退休, 怕有房产会影响退休医疗福利, 所以把产权放在已婚的儿子名下。 儿子管理出租 屋时没有另立账目, 用自己私人帐户支付房贷及存放租金, 亦用同一账户处理婚后的收入和支出。 离婚时配偶以此为由, 争夺房产并展开恶劣的调查(Discovery)。
3) 婚前的财产, 婚后为了办绿卡而加对方在产权上, 离婚时可否取回产权?
即使加对方在产权上的原因是办身份, 在房产法律上, 对方是共同产权持有人, 而在家庭法律上, 这行为属於赠予, 不可以因离婚要求对方归还赠礼, 犹如不能要求对方交还名贵的结婚戒指一样。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 客户是赠与者, 结果都是与对方谈判, 把一半产权打折扣,买下对方的权益。 至於折扣多少,就看两位当事人的谈判意愿了。 笔者的一名客户不单加配偶在产权上, 还为对方申请绿卡, 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幸好客户看得开, 对方亦愿让步, 不坚持争夺一半业权, 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离婚。
4) 婚前的财产, 婚后卖了之后再买另一间较贵的物业用作出租屋, 并用收入部分支付房贷。 离婚时, 出租屋业权及租金是否全属业主所有?
如果业主没有用收入支付房贷, 出租屋源於婚前财产, 属单有财产。 若用婚后的收入支付贷款, 配偶对出租屋的业权及租金有一定的权益, 因为婚后的收入属于共有财产。 加州有案例计算这类权益的百分比。 读者如有类似情况应谘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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