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与公民结婚而取得绿卡,一般都是条件绿卡,因为结婚未满两年。在条件绿卡到期前的三个月内须要提交I-751申请,把条件绿卡变成永久绿卡。
笔者的客户,与公民丈夫婚后,就因工作及感情不和分居两地。客户在加州,而配偶在外州。笔者接办案件时已提醒客户她的案件有难度,客户曾慎重考虑先办离婚,再单方申请保留绿卡。 按客户想法, 笔者为客户做了两手准备。因为在加州离婚起码要等候六个月的冷静期,而客户的条件绿卡未及一年就到期。客户决定先申请离婚。申请后客户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有所改善,客户决定尽力挽救婚姻。虽然两人仍分开两地,但双方决定互相探访。
客人既然选择不用Plan A而用Plan B,笔者的准备工作马上改道,配合客户的意愿。若用Plan A 因离婚而单方保留绿卡,共同生活证据部分不变,但要交代婚姻在持有条件绿卡的两年内如何破裂。
客户最终选择Plan B,即双方签名申请把条件绿卡转正。笔者先为客户撤销离婚申请,并鼓励客户与配偶要增加互访,一方面挽回感情,同时丰富申请的内容及证据。笔者为客户及配偶起草共同声明,阐明为何因工作而分居两地,配偶为回流加州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因为夫妇分开两地,致使缺乏很多共同文件的证据,如共同银行账单,共同租约,共同水电单,共同保险等。笔者要从第三者的角度,评估如此情况下,可以提供什麽有力的声明及证据来令移民官相信婚姻是真实的。笔者抱着“”求真“”的心态去呈现这对夫妇因各有事业导致分开两地,例如,笔者指出,配偶在外州曾使用客户的银行卡,配偶的特殊行业要在外州才有机会等。有“缺憾”的婚姻有时更真实。
客户的申请不需要补件,经过正常的审核的等侯期就直接通过了。至於客户能否与配偶破镜重圆,非笔者的能力范围,留待当事人去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