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双方签署后是合约,交去法庭盖章后会变成法庭命令。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不遵守,属於违约,若已成爲法庭命令,可向法庭申请执行命令。所以,离婚协议十分重要。笔者办案的经验,发现不少离婚协议粗制滥造,甚至错漏百出。这些协议,一般都是通过没有专业律师的法律事务所办理,亦有一些协议是由一方律师起草,内容一面倒倾向起草方。
离婚协议的重要条款必须写得清清楚楚,包括以下事项:
(1)夫妻间是否有赡养费?若没有必须写明。超过10年的婚姻必须特别签署表示愿意放弃。若有赡养费,金额及期限必须清晰写明。
(2)财产及债务如何分配?笔者见过一份离婚协议书,丈夫要给予太太一百万。其实丈夫只同意10万,但签署那份协议却多加几个零。我问丈夫爲何仍会签。他回答说当时有看到问太太,太太回应是让他们的小孩觉得爸爸爱护家庭,还安抚丈夫说祗是纸张,她不会真要。谁知太太在离婚后向法庭申请拍卖丈夫的房产,并假扣押房屋, 理由是丈夫没有依法庭命令(协议书由法庭盖章就变成命令)支付一百万予太太。
所以,读者千万不要以爲协议只是门面纸章,它绝对是有法律效用的。笔者亦见过一份协议,丈夫给予太太整栋房子,但没有小孩生活费的安排。按丈夫説法,当时双方的协议是男方以放弃房子当作小孩生活费,但在协议上没有清楚写明。后来Child Support Services 向父亲追讨小孩生活费。至於爲何Child Support Services 会出面,有两个可能:一是妈妈主动要求立案;又或者是妈妈向政府申请公共救济金,政府向爸爸讨回。
(3)若有小孩,协议必须写明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安排。若没有这些条款,协议必会被法庭退回,离婚程序就会被搁置。笔者曾接办一个案,离婚案件拖了数年都未完成,客户委托笔者接办。笔者查案,发现未完成的原因是法庭退回协议后客户的律师没有继续跟进及完成。笔者亦见过两个案,明明夫妇俩有小孩,却在离婚申请上写没有小孩。其中一对夫妇没写的原因,是以爲小孩在海外, 爲了“一切从简”所以不写。麻烦来了,后来爸爸与另一美国公民结婚办绿卡,亦想为在海外的小孩申请移民,但爸爸的离婚判决书上注明没有小孩,不是小孩的父亲,他的公民太太就不能以“继母”身份为小孩申请移民。虽然小孩的出生证可证明亲属关系,但爸爸的离婚判决书必须提交给移民局,移民官看后必会起疑而要求爸爸解释。另一对夫妇不写小孩,原来是代办的事务所擅作主张不填有小孩,目的当然是简化了离婚程序。问题来了:前夫每月支付前妻一些费用作爲小孩的生活费。前夫再婚后閙婚变,现任太太指骂丈夫给钱予前妻,法理上丈夫的收入是要与太太共享的,若丈夫把钱定期转给第三者,太太可以追咎讨回的。当然,丈夫可提供小孩的证明,但他之前的不正确的离婚协议已经产生无谓的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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