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取证办法多 律师问话压力大 |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04/09/2019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大家知道打官司最依赖的是证据,所以才有这样一句话,“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为了获取证据,我们常常会听到、看到很多当事人花样百出的取证行为。在正式的法庭程序下,则有所谓的证据开示,即两造互相交换证据。可想而知,当事人大多是藏着掖着,怎麽都不肯爽气交出来。而其中有一种形式却比较直接,就是律师在现场提问并录取对方的口头证词。这是一种面对面的问话形式,会给证人造成不小的压力,有时还能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下面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所谓“录口供”是怎麽回事。
魏远徵是一家经营多年的中国大陆纺织品公司的创始人,在美国刚开业几年,从事纺织成品及牛仔服装的生产销售,同时还接受美国市场各类品牌的订单。产品在中国大陆的流水线上生产,然后贴上美国品牌的标签。张立诚则是远徵在美国的合作夥伴,负责开发客户。当年两人经朋友介绍,慢慢熟识。看到立诚八面玲珑,英文流利,又在美国做销售多年,於是请他来一起打拼。随后不断拓展的市场也证明立诚确实很有销售天份。
谁知,有一天会计做帐时发现问题,与立诚有关的几笔帐对不上。顺藤摸瓜,这下扯出一大片。原来立诚不但拿了公司给的信用卡乱消费,而且侵吞公司至少五十多万资金,这些钱辗转用来给家人买房。找他来对质,立诚满口否认,信誓旦旦说绝无此事。然而疑点一个接一个来,怪帐越查越多。见立诚如此辜负自己的期待,又影响到公司对外业务和对内管理,远徵怒不可遏,遂雇了律师直接上法院提告。
一上来几个回合过招,远徵的律师向对方发出一系列的举证要求,要求立诚提供各类资料文件及信息。立诚自然是耍无赖,很多文件也遮遮掩掩,就是不肯拿出来。律师於是建议,除了继续调取对方的资料证据和他周旋,可以尽快录取对方口供,这样一来除了给对方施压,还看看能否从对方口中套取对己方有利的证词。
录取口供(Deposition),也叫录证词,是一种口头取证的形式。通常由一方发函,要求对方当事人、甚至第三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通常在律师楼)到场接受质问,作出回答,若故意编造谎言,则要背负伪证之罪。
录取口供是取证的一种普遍方式,在正式开始前,证人要宣誓,然后根据对方律师的问题一一回答,旁边则由书记员打字记录,甚至还可以录像。一般来讲,律师可以要求对方回答与本案有关的事件、证据,证人、文件、电子邮件等内容。
本案在录口供之前,律师和远徵开会详细讨论了录口供的方案,律师於是准备了一百多个问题。约定的录口供的日期终於到来,远徵早早来到律师楼观战,书记员和录像师也陆续到场。立诚却姗姗来迟,一进会议室就摆出傲慢姿态,轻描淡写说路上塞车所以晚到。问话正式开始后,立诚就时不时表现出满脸不耐烦,还频繁抱怨空调不够,对很多问题也是答非所问,一路否定到底。远徵坐在对面虽不能言,心里却难忍愤怒,心想对方明知有愧,却还这副嘴脸。
对此律师早有准备,进行到一半之际,先后拿出两份自相矛盾的资料让其回答,立诚一时张口结舌,顾左右而言他。律师乘胜追击,陆续套取对方更多矛盾的回答。一天下来,收获很多。随着案件进展,立诚眼看形势对已趋於不利,终於服软愿意谈和解。最后立诚向公司归还了八成的欠款来了结此案。
录口供对做贼心虚、理亏的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具有威慑作用的采证请求。对证人进行口头取证,看看他们到底知道什麽,有什麽话要说,寻找回答和其他的证据有无自相矛盾之处等等。为此,律师就要盘根问底,反复质问。在这一来一回的口头拉锯战中,多少能够了解一些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当被质问的一方有欺诈、盗窃、逃税的行为,就会有所忌惮不愿深入,从而寻求与对方和解。所以,当搜索证据陷入瓶颈之时,不妨在适当时机要求录取对方口供,说不定可以因此冲破瓶颈,圆满结束恼人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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