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系列:申请家暴禁制令的三部曲》
12/13/2018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家暴禁制令(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必须向所居地的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Superior Family Court)提出。申请步骤主要分三步:
1) 填写表格。
主要表格包括:DV-100, DV-110, DV-109, DV-105及DV-140 (假若要求小孩抚养权),FL-150 (假若要求小孩抚养费,赡养费,或律师费)。
如何填写DV-100家暴事件(description of abuse)是第一重要环节。申请人必须清楚交代事件,包括日期,地点,发生什麽事。若对方用语言暴力,必须写出原话。若对方有用肢体暴力,必须详细描述。透过法庭的自愿服务中心帮助填写,好处是不花钱,不好处是他们给与每个个案时间十分有限。如果客户语言表达能力不佳,书面陈词就会有错漏。笔者试过向多名客户查询事发状况,客户都无法讲出重点。笔者须要花时间引导客户。有些客户竟然忘记了最重要的细节。当笔者发现后,客户通常反应是“你没有问,我不知道原来如此重要”又或者“我当时想不起来。”家暴受害人若长期受对方操控或虐待,往往会失去常人应有的判断及表达能力。加上家暴通常事出突然,又是一瞬间的事,受害人一时想不起来亦不出奇。笔者办理家暴案件,往往要充当侦探角色,把事情真相还原,然后透过书面陈词向法庭表述。
2) 向法庭提交申请。
在早上10时前(最好8:30 am法庭开始登记时)抵达法院递交,然后等候法庭裁决是否会颁临时禁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等候时间时长时短,应预留一个早上。若获得临时禁制令,禁制令即时生效,直至开庭爲止。禁制令会向所居地警局报备。申请人在开庭5天前必须把禁制令及所需表格透过第三者传召(serve)被告人。若没有获得临时禁制令,表示法官认爲书面提供的证据不足,必须开庭才作出裁决。
3) 开庭听审。若有需要翻译,应该在申请时或开庭前向法庭书记或上网提出要求。开庭时法官会先要当事人宣誓,然后先让申请人作供。
作供是第二重要环节。笔者发现很多客户不了解禁制令的法律依据,往往问非所答,尤其喜欢长篇叙述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长期与被告人的不和关系。法官只想知道问题的答案,往往是或否,有或没有。法官的重点是透过书面证词及堂上口供,寻找事件真貌,再决定事件是否足以构成家暴行爲。
若事件的严重性及暴力性达到一定水平,获得禁制令的机会会很高。若事件较爲倾向家庭摩擦,证词及口供是法官否决或批准禁制令的关键。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咨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