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多年遗嘱竟丢弃 法院程序怎过关?
11/05/2018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在美国生活多年的华人都知道设立遗嘱的重要性。很多人年纪尚轻,却早已请了律师写好遗嘱及相关文件,以避免未来将遗产继承人拖入法院程序。可是即便如此有法律意识,因种种原因,继承人还是有可能不得不走进法院。若关键之时,却发现遗嘱原件遗失,那会给后面程序添加不小的麻烦。下面来谈谈,法庭对提交遗嘱文件有什麽样的要求,万一遗失该怎麽办,以及保管好遗嘱及相关文件的重要性。
徐裕兰和严博雅是金婚五十载的伉俪,令人惋惜的是,先生在三个月前突发心脏病,撒手人寰,留下太太和两个成年的儿子,令家人伤心不已。料理完后事,裕兰便开始着手整理夫妻俩的资产,办理各类过户手续。
裕兰很有法律意识,早在当年两个儿子上大学前,就已经说服博雅立好遗嘱与信托。在裕兰的记忆中,若两夫妻有状况发生,所有资产先归在世配偶,若他/她也过世,那就留给两个儿子。他们俩大部分资产、房子已从夫妻名下过户到家庭信托名下(Family Trust)。唯独一套多年前购买的房产竟然忘记放入家庭信托内,且产权只在先生名下,这导致现在为了继承这套房产,裕兰不得不向法院申请遗产继承程序(Petition for Probate )。
而就在这节骨眼上,她突然发现那一份遗嘱原件找不到了,她翻箱倒柜,也只能找到电脑里的副本。这才想起来,当年家里大装修,丢弃不少垃圾,博雅说什麽遗嘱文件已经有电子版,留着没用,扔了也罢。现在律师一遍遍催促下,裕兰急得像热锅上蚂蚁,这拿不出原件可怎麽办?
加州的遗产继承法律程序颇为复杂,以后会开篇另述。大致上要先向法院提交申请(Petition)并附上遗嘱原件。若是无法提供原件,法律有权视为立遗嘱人有意撤销(revoke)遗嘱,除非申请人能证明情况并非如此。
申请人此时应当尽量提供副本,但是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据(additional evidence)来证明副本的真实有效性。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原件是不小心遗失的,立遗嘱人从未想要撤销原遗嘱,立遗嘱人也并没有再立新遗嘱等等。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当时见证人提交陈述书(Declaration),证明当时见证立遗嘱人亲笔签字,他/她本人神智清楚,且并无诈欺、胁迫及其他不当影响等等。
要是连副本也提供不了,那就比较麻烦了。法庭是讲究证据的地方,不能光凭着继承人的口头陈述来断案。法院接下来就可以展开无遗嘱的继承程序,根据继承人的顺位逐一分配遗产。而最终分配很可能不会按照立遗嘱人的心愿处理。换句话说,立遗嘱人当初的苦心白费了。
好在裕兰几番联系,终於找到当年其中的一位证人,先生的侄子,於是得以向法院提交其陈述书,加上其他的相关证明,这才使得法庭程序顺利走完。
当然原始文件也不完全是为了便利法庭程序,很多时候和各类机构打交道,也需要参看原件,以确保立遗嘱人的权益。总之妥善保管是刻不容缓。
这里也提醒各位读者,一定要纠正某些长者的心态,不要觉得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事,也不要认为立好遗嘱就完事了。要对美国的继承法多一些了解,对法院程序多一些认识,好好保管遗嘱,必要时尽快做变更登记,这才是保全资产,保护家人最正确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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