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事务所:《法定夫妻与同居关系》
10/15/2018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笔者最近接触一些案件,当事人长期同居但没有登记结婚。法定夫妻与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待遇完全不同,所以,一纸婚书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一:
男方与女方维持长久同居关系。男方出钱买房,因某种原因房契持有人只写女方名字。后来双方关系破裂,由於双方没有法定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财产分配,所以,男方只能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女方归还房子或款项。结果法官接纳女方的陈词,判定是男方赠予女方,不得因爲关系破裂而取回。
案例二:
女方与男方同居多年,男方说由於与前妻未办妥离婚手续,所以不能与女方结婚。女方亦不觉得有问题。男女双方都各自有物业。后来女方卖了自己的房产,搬到男方的物业居住,并替男方管理物业出租。男方突然急病去世。男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才告诉女方,爸爸其实在多年前与另一女子结婚,并生下小孩。这女子以未亡人身份接管男方的遗产,聘请律师控告女方,要女方马上搬离男方的物业,并交出所收取的租金。女方没有任何“法定”身份要求分取或管理男方的遗产,一夕之间,变得一无所有兼无家可归。
案例三:
同居男女已共住超过10年。男方经济条件很好,曾承诺女方会照顾她一生一世。后来感情生变,男方害怕女方会分他家产,要求巨额赡养费。笔者给男方的法律意见是:他们不是“法定”夫妻,加州家庭法不承认普通法夫妻(长期同居形同夫妻)。所以,女方不可以“太太”名义要求分取男方财产或赡养费。女方若提出诉讼,法庭会考虑民事上,男方有没有使用女方曾提供无偿的照顾而须要作出补偿,又或者男女双方有没有协议女方会得到一些财产或费用,若协议成立,男方有没有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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