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事务所:《超龄子女受惠儿童身份保护法的成功案例》
08/31/2018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在2002年8月6日起生效。法例容许某些超龄儿童(即年满21嵗以上)仍被看待为儿童(年满21嵗以下)。法例生效后,笔者经办多宗有关案件,最常见的是公民申请兄弟姐妹(亲属移民第4类),因排期等候十年或以上,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等候排期时年满21嵗以上,不能以“儿童”身份跟随父母一起移民。儿童身份保护法给予受保护的超龄儿童一綫生机。
最近笔者成功为超龄女儿取得移民资格。客户已离婚,是透过持绿卡的母亲为她办理2B类 ,即绿卡申请21嵗以上未婚的成年子女。客户因爲已经离婚,并育有一女儿,所以在移民法仍属“未婚”,并且可带同女儿一起移民。在开始办理移民签证时,女儿已超龄,没有在移民签证缴费名单上。客户爲了安全起见,只好自己一人办理。后来客户在洛杉矶的妹妹向笔者咨询,方知有儿童身份保护法。笔者计算后认爲客户的超龄女儿应受到保护,客户的妹妹决定委托笔者办理案件。
由於2B类签证排期倒退,即使客户本人已完成所有申请手续,仍未获得领使面谈通知。笔者利用此等候期向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要求评估超龄女儿是否受到儿童身份保护法保护,并附上笔者计算的理据及相关证明,包括超龄女儿的出生证,I-130批文,排期证明等。半个月后笔者便收到超龄女儿的缴费(移民签证)单,显示重新接受超龄女儿的移民申请。接着笔者赶紧为超龄女儿办理移民签证的申请手续,并重新为客户及超龄女儿重新准备新的生活担保书,及要求俩母女一起面谈,通过后便可一齐移民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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