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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B-2签证大解析(二)

08/28/2018     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三、领事馆面谈技巧
所有第一次申请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须经过与领事官面谈。

面谈有助於领事官判断申请人是否属於下列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者:
• 是否属於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属於不可获得签证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谈过程中,领事官会对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和询问,询问问题是要确认申请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问:
• 申请表格所填的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 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齐全;
• 回答问题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有否说谎等;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领事官都会遵纪守法、按规则办事。领事官所提问题的范围十分广泛,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工作、经济状况、社会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况进行整体了解,查找申请者提交信息中的任何破绽。若领事官问到令申请人不快的问题,切勿拒绝回答,更不要发火。因为领事官是在执行公务,申请人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领事官所提问题。申请人切莫存有领事官故意刁难的想法,不宜与领事官发生争执。如有问题,最好向领事官坦白叙述,应以正确充分的理由使领事官明白你的处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会被考虑和接受的。

回答领事官提问时的注意事项:
• 要问什麽答什麽,千万不要答非所问,也不要背事先准备好的演说词来回答问题。
• 一定要坚守诚实的原则,事实求是,如实回答,切勿说谎或夸大其词。
• 说话不能拐弯抹角,面谈时间短暂,对领事官的问话,要根据所提问题的主题来回答,尽可能集中重点,直截了当地来回答问题。
• 要注重事实及逻辑原则,以直接清楚的表达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或前言与后语不相符。切勿用大概或可能等词语及推测方式来回答问题。
• 通常驻华美国领事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问题就更好。
• 要注意仔细听懂领事官的提问,不懂可请领事重复一次,听懂后再作恰当回答。



在仪表和着装方面的注意事项:
衣着要整洁,穿着应与申请人本人的职业和身分相称。面谈时要心情轻松,不要太紧张,要落落大方,表示诚意。应备全申请所需文件及身分证件。


面签需要携带的材料:
1. 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2. 确认预约单(包含可以机读的签证缴费收据)
3. DS-160表的确认页
4. 美国签证照片
5. 如有必要,还需根据签证类别提供相应文件
6. 辅助材料

切记:在面签之前,一定要根据自己提交的资料进行演练,并将自己的信息熟记於心。



四、免面谈服务项目
1. 大陆去过美国的签证申请人的免面谈服务
有赴美经历者再次申请赴美签证时可享受免面谈服务。凡符合各项要求的申请人可到各中信银行指定机构委托办理免面谈签证。

从2004年6月18日起,因私护照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免面谈签证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必须曾经获得过美国非移民签证;
(2) 申请人必须申请与最近一次相同类型的美国签证;
(3) 申请人在获得最近一次美国签证以后没有被美国拒签过;
(4) 无论申请人是否使用过签证,他/她都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或签证截止日期起12个月之内(包括12个月)向中信实业银行递交新申请;
(5) 如果申请人曾持美国签证赴美,申请人在美国逗留的时间必须是在国土安全局规定的时间之内;
(6) 且申请人上一次赴美国停留的时间没有超过30天。

2. 关於台湾人士的免面谈要求
2005年7月,美国在台协会宣布了关於所有非移民类别签证申请的新要求。在新规定下,参加免面谈项目的人群缩小了许多。部分原来被允许不用面谈的人群现在则必须进行面谈,如集体签证或申请过签证的人群等。

而其可免面谈人群的具体要求只有以下两个:未满十四岁的申请人和年满八十岁的申请人。



针对探亲的B-2申请人在领事馆面谈时的注意事项:
(1) 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申请人的国家对其有牢固的“约束力”,如房产证明、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
(2) 为了证明签证申请人有足够的财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国期间的花费:最好出示申请人已经预定并付款的往返机票和住宿收据。
(3) 为了证明这次在美国的短期停留目的明确,最好提交材料让领事馆官员了解详细而又明确的活动细节,邀请人的邀请信及有关文件,这些信件及文件能够说明申请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即应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后将离开美国,而不是在为移民美国做打算。
(4) 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子女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要充分证明其与配偶和子女的关系是真实的,并让领事馆官员相信其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是其必定回国的牢固约束力。可以提交下列文件:结婚证明、公证信、孩子的出生证明、全家合照等。
(5) 要证明申请人在公司的职务的重要性,表明他/她和本国有足够的联系并且是其回国的充分理由。可以提交其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工资单、年终奖励证明等。

五、领事馆签发和拒绝签证的相关依据
B-2签证的有效期的和能够进入的人数是由美国和该国的双边关系决定,对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要求。

考虑是否签发签证所依据的项目和要求:
1. 申请人是否仅在美国短期停留;
2. 申请人是否会在预期规定的时间里离开美国;
3. 申请人在美国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长期住宅;
4. 申请人在美国是否将从事与商务有关的合法的活动;
5. 申请人在短期的停留后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个国家允许入境;
6. 申请人在美停留期间是否有足够的生活和经济保障。

拒签后重新申请:
因不存在正式的申诉程序,被拒签的申请人无法就个案提出异议。让签证官重新考虑申请的唯一办法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申请人须重新预约面谈,重新支付签证申请费,重新递交申请表。再次面谈时,申请人须出示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与本国有着紧密联系。切勿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领事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向签证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请未必就能获得签证。特别建议曾被多次拒签的申请人只有在个人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后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人在国内的各方面状况未发生重大改变,却一味坚持再次申请,则签证多半不会成功,只会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针对B-2签证,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相关资讯。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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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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