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专栏:《家暴系列:家庭纠纷 vs. 家暴》
06/18/2018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笔者近年处理家暴案件以倍递增,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客户对“家暴”法律认知不足。
笔者希望透过《家暴系列》文章,让读者了解“家暴”的法律及法庭程序,并与读者分享一些有关个案。
笔者发现很多客户与配偶发生摩擦,动不动就报警。警察不能充当“和事佬”,除非有表面证据显示家暴,否则不会进行拘捕。(请参閲笔者早前发表的文章《警察可以解决家庭纠纷吗》。)笔者最近曾代表家暴案件中的被告人,法官否决了申请人的家暴禁制令要求。在判词中,法官明示并非所有家庭纠纷足以构成家暴行爲,否则法庭须要处理无穷无尽的家暴案件。此案的申请人是丈夫,要求家暴禁制令保护自己及与前妻所生的17嵗儿子。笔者受委托后,为客户分析案情。申请人几乎没有具体内容支持其申请,所以他的临时紧急禁制令被拒,要等候正式开庭审讯。虽然笔者认爲对方没有胜算机会,但客户与丈夫育有一小孩,万一对方成功取得家暴禁制令,会影响客户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所以,笔者仍为客户准备详细回应书,交代事发的实况。当时客户与丈夫及他儿子争吵被两父子推撞受伤,丈夫恶人先告状,主动报警并用手机录下客户失控尖叫的情况。从客户角度,自己才是受害人。客户虽然可以回应对方申请,但不能透过反控对方对自己家暴而要求家暴禁制令,除非客户另行提出申请。法官的权限是按照申请人及被告人的供词对申请作出裁决。
笔者在开庭前为客户申请国语翻译。虽然对方已申请翻译,法律上,当事人应该有自己的翻译。若只有一名翻译,法官往往会徵询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意愿,若双方同意用一个翻译,就由翻译为双方服务。
开庭时,法官先让申请人的儿子在法庭外等候。所有有可能须要作证的人士不可以留在法庭内听审。法官先询问申请人的事发情况。申请人完成供词后法官向我方表示不必作供,因爲凭申请人的书面陈词及庭上口供,法官裁定申请理据不足而否决其申请。
笔者亦曾代表另一宗家暴禁制令的申请人。笔者对客户实话实説,按客户提供的状况,笔者认爲证据偏弱,较有可能会被法官认爲是家庭纠纷而非家暴。客户与丈夫在家里厨房发生争执,客户说丈夫举起切板作势抛向她,客户害怕,尝试逃跑,被丈夫追赶。客户没有受伤,对方亦没有肢体冲撞客户。在法庭上,双方都有作供,客户更让自己女儿作供。开庭了数次才结案,法官认爲我方的“家暴”理据牵强但勉强成立,所以只批出半年禁制令,目的是让双方冷静下来处理离婚。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
读者的个案,应咨询律师。
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
电话626-449-6600,
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