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母子公司或分支 跨国集团要分清
04/30/2018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当企业集团准备跨国或跨州设立新据点,向美国政府登记时有两种型态的法人可供考虑,其一是分公司Branch Office,其二是子公司Subsidiary。通常分公司所挂的品牌和母公司一模一样,使消费者可以很快辩认分公司百分之百属母公司所有。但分公司相对无法拥有独立法人特性,代表分公司任何债务和责任皆必须由总公司清偿。还有,假若美国国税局认定亚洲总公司必须向美国纳税,国税局就有权查总公司的帐。美国分公司还让亚洲总公司受制於美国法院管辖权,假使分公司涉入诉讼,亚洲总公司也将同时被列入被告行列。
若改为设立子公司,总公司通常拥有超过50%以上股权,称为母子公司。或股东可同时拥有这两家公司股权,又称姐妹公司。子公司属自主个体,债务和责任一般来说与母公司无关。从前的观念,认为跨国设立子公司可以避免亚洲总公司受到美国法院管辖或被美国国税局查帐,然而随着时代变迁,此观念已不再适用。多年前碍於海牙公约牵制,当原告想将亚洲总公司纳入被告行列,必须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将传票送达亚洲。
但在一场2009年消费者提告Yamaha Motor 山叶机动车商的官司中,颠覆了此项规定。当法院传票单单被交付到加州子公司而非日本总部当法院传票单单被交付到加州子公司而非日本总部,法官竟然破例接受。法官认定在合理的情况下,子公司将会主动转达母公司,因此并未驳回这项不符合传统的送达过程。母子公司虽可说是一家亲,但来往之间必须特别注意维持帐目独立,以免将来被国税局查帐时将母公司拖下水。另外,建议跨国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团队,以及早融入当地法规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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