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大部分的客户原居地是中国大陆,台湾或香港。由於他们的原居地(除却香港)沿用的法制并非美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加上风俗人情及历史文化的概念有异於西方社会,致使他们对加州离婚法存在不少错误观念,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观念:
1.若离婚,一定是男方的责任付女方赡养费。加州离婚法就谁要付赡养费的责任标准主要是衡量双方的收入及经济能力。如果女方的收入高於男方,女方就很有可能须要支付男方赡养费。现在不少女性不单经济独立,甚至超越男方,在笔者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就有不少是女方须要支付男方赡养费的。
2.若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获得额外财产作爲赔偿。加州离婚法属无过错离婚,即使一方(不论是丈夫抑或太太)有第三者,财产分配仍然是平等的,绝对没有“裸身出户”的惩罚。有些客户咨询笔者,能否做一个婚后协议书,证明若对方出轨,自己可以拿多些财产。这类协议书在加州是站不住脚的。理论上婚姻“受害”人可以在民事法庭用合同法要求对方履行合约责任,但离婚属家庭法。加州离婚既然不论过错,此种因对方过错的惩罚性条款自然不能成立。
3.若夫妇离婚,小孩的抚养权会判予女方。按加州离婚法,父母对小孩分享共同责任与权力。除非双方订立协议愿意由一方抚养小孩,否则父母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华人社会对小孩抚养权有两个“一刀切”的倾向:
(i)若有两个小孩,每人抚养一个,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 父母不必为小孩抚养费烦恼。
(ii)一方若成功争取全面抚养权,另一方就全面退出,以后对小孩事情不闻不问,各不相干,避免需要因爲小孩与对方保持联系。
西方社会不会把离婚与抚养小孩捆绑一起交易。大人有离婚的自由,但是小孩仍属二人的小孩,即使父母离婚,小孩仍应该有正常家庭生活,加州家庭法官绝不会采用此类“一刀切”的做法。当然,若父母双方自行协议安排子女抚养权,法庭会尊重父母的意愿而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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