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要或曾经签署经济担保书为配偶申请移民,以及受担保的新移民要注意以下新案例:加州上诉庭在2017年7月首次判例,家庭法院可以命令担保人对配偶按担保书的合约负责,重点有二:
I 864经济担保书,是美国移民法规定亲属移民申请人必须签署及提交的法定文件。此担保书既是联邦政府与担保人的合约,亦是担保人与受担保人的合约。担保人承诺担保其申请移民的亲属又已成爲绿卡人士,直至亲属成爲公民或者累积10年的社安报税收入,或者已没有绿卡居留权并且已离开美国,又或者已去世爲止。担保书特别注明离婚不会终止担保人的合约责任。担保书的担保责任标准是贫穷綫的125%。2017年的标准大约是每月$1700。由於移民法属於联邦法规,未有这个新案例之前受担保人必须在联邦法院提告,才可要求法院执行此合约。
这宗案例(Marriage of Kumar)与笔者办理的一些恶劣离婚案件有类似情节。公民丈夫及太太都来自斐济(Figi)。他们是2012年透过安排婚姻结合。公民丈夫申请太太在2013年移民来美后就抛弃她,送她回Figi,又撕掉她在护照上的绿卡盖章,太太要向当地美领馆申请回美的临时证件。丈夫在2014年申请离婚无效,太太回应反对,要求临时赡养费。开庭时前双方协议丈夫支付每月$675给予太太,但丈夫律师要求法庭命令对方要努力寻求工作达至自给自足的法定目标(加州家庭法有“自给自足”self-supporting的条款)。法院调整丈夫的要求,没有命令她马上寻找工作,但认爲太太若希望留在美国,须要尽力取得合法居留文件容许她工作。法院指出夫妇的婚姻十分短暂,太太有责任达成自给自足的目标。太太律师有提出丈夫签署了I 864担保书,但似乎法院及律师团没有就此担保书作深入辩论及结论。隔了数月丈夫再提请法院以太太没有尽力达至自给自足要求终止赡养费,并终止婚姻关系(加州法容许在回应一方收到离婚申请6个月后终止婚姻关系,即正式离婚)。太太回应,要求法院执行I 864担保书,命令丈夫按担保书规定支付每月$1,196给予太太。2015年开庭时法院认爲太太有责任找到最低工资或者以上的工作,拒绝太太律师要求执行I 864,法官认爲除非政府要求执行,并认爲太太应在联邦法院提告。法院终止了太太的赡养费。太太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笔者认爲太太律师有尽力维护客户的I 864权益,而原审法官亦是按过去惯例作出判词。笔者从公布的案情推断夫妇的婚期(从结婚至分居)约一年左右,加州法院一般以婚期的一半计算赡养费。按此标准法院终止太太赡养费是合理的。
上诉庭推翻原法院判决,命令原法庭重审太太的I 864合约权益。
此爲首宗加州法院可以执行I 864的案例。
读者不必过度反应,并非所有I 864会受到此案例影响。笔者认爲此案例会在以下特定情况影响以下人士:
高收入的担保人及婚期较长的大概不会受影响。笔者(判例前)办理一个案件,代表配偶向法院申请要求公民丈夫支付赡养费。丈夫属高收入者,最后双方协议丈夫支付太太每月 $5000赡养费。一年的赡养费就等同I 864若3年的担养责任了。如果丈夫须要支付3年以上的赡养费,就几乎可抵消I 864的合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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