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双方可能不会计较为对方付出多少,一旦离婚,就自然事事计较,尤其是金钱上的瓜葛。
离婚时如何分配债务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对方在婚期欠下信用卡债务。
加州家庭法第910条订明婚期的所有债务共同承担。所以即使是对方的信用卡债务,由於是婚期间欠下的,理应属夫妇共同债务。但法律亦可以有例外情况。笔者曾成功代表客户要求法官判决对方在婚期中的赌场欠债不属於共同债务,分产时此笔赌债由对方一人承担。
2.一方用自己婚前的款项支付夫妇二人的信用卡债务。
加州案例认爲支付一方等同赠与(gift)对方,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是不能追讨的。
3.一方用婚前的款项购买共有房产。
家庭法第2640条订明若一方用婚前的财产购买婚后的共有房产,除非有书面放弃追讨,否则可以追讨首期(down payment),装修(improvement)及房贷的本金(principal),但不能追讨房贷利息,房屋税,房屋保险及一般维修保养费用。
聪明的读者,如果用婚前的资金购买共有房屋,必须谨记不应用来支付房屋税,保险及房贷,否则将来只能向对方追讨房贷的本金而已。
4.一方在分居后继续支付共同债务,例如房屋贷款。
加州案例原则上给予支付一方追讨的权利,但假设支付一方一直是家庭支柱,一向负责房贷,另一方则在家照顾小孩。支付一方搬走但仍继续支付房贷,可以争论支付房贷实则等同赡养费及小孩生活费。如果法庭接纳此论点,支付一方就不能追讨了。但又假设仍然住在家里的一方有收入,又或者不必全职照顾小孩呢?支付一方可要求法庭判令对方偿还房屋租值的一半,理由是对方独自享用共同房屋,应付市值租金,而租金属共同收入,对方享有一半权益,所以只须支付租值的一半。
5.分居后一方使用共同账户的资金支付生活开支。
法例容许用共同资金支付合理生活开支,但是假设使用共同资金支付超出合理的生活开支,另一方就有追讨的权利。又假设使用一方自己有收入,又或者法庭认爲没有给予使用一方赡养费及抚养费的理据,使用一方就可能要全数归还予共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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