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许多新移民选择创业做生意,通常所选择设立的企业型态,大多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为主。这是因为LLC的经营管理模式较为弹性,况且许多人在刻板印象中,认为LLC股东对於公司的债务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此观念到底是也非也?一般来说,股东或负责人确实不需拿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但也有例外。举例来说,段先生设立了一家LLC开餐馆,因经营不善,几年下来惨赔收场,公司积欠了不少房租及货款。如果公司的资产不够用来清偿债务,段先生并不需拿出自己个人的财产清偿。然而,假设段先生私自挪用员工薪资中本应抵扣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如实缴纳给国税局,那麽段先生的个人资产有可能用来缴纳欠税及支付罚金。
其次,公司及个人的帐目必须清楚划分,否则因公私不分,将难以判断公司支出或个人费用之归属。杜老板的故事为最好的范例。杜某与友人合资设立了一家LLC。由於大部份资金来源出自於杜老板,基於老大心态他将公司视为己出。他不仅将公司及个人的帐目混淆,还不惜投入个人资金来弥补公司任何亏损。他自认为对公司出手大方,在缴交自家房贷时,也不客气直接从公司的户头中转出使用。几年过后,他的老婆突然向他提出离婚,由於公司的资金曾被他使用在个人与妻子之间的共同房产以及各类支出上,导致他的离婚官司错综复杂,不仅拖累了公司,还让合夥的友人怨声载道。
另外,有些人则曲解了设立LLC的意义,误以为可以用来保护个人资产规避责任。马太太不幸在前天发生了车祸。当日她在感冒不适的情况下,服用了一些让她昏昏沉沉的药物。听说喝些橙汁可以舒缓症状,她不顾自己虚弱的身体,开车到附近的超市,准备一买好橙汁就立刻回家。马太太边开车边打瞌睡,没警觉到前方红绿灯号志故障,油门一踩,竟像打保龄球般把前方三台车撞的稀巴烂,害得好几位车主及乘客轻重伤不一。
这下可好了,马太太承保的车险理赔金额有限,这些人气得一状将她告上法庭。马太太心想自己名下拥有三栋房子,为了规避责任,预防对方拍卖自己的房产,她道听涂说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房子转入公司名下。她误认为如此一来债主将无权拍卖她的房子。由於马太太是在事故发生过后才设立LLC,并随即将房产转入公司名下,明显是为了规避个人责任,因此法官仍然可能判决拍卖她的房子,用予赔偿车祸受害者。
最后,假设股东(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担保,为公司签下契约或向银行贷款,那麽倘若公司不履行约定或拖欠款项,那麽该股东(或负责人)则可能需承担责任,以个人资产偿债。有关LLC的规定以上仅供参考,还有许多要点不胜枚举。民众应更加彻底了解公司法令,避免将来问题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