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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推翻离婚判决书的可能性

07/14/2017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便成爲有效的合约,再经过法庭盖章就成爲法庭命令。除非有新命令取代原来的命令,否则原来的命令持续有效。

一般而言,夫妇就赡养费及财产分配达成协议是较难推翻的,除非申请人能证明对方有故意隐瞒或协议是在威迫利诱的情况下签署。自己选择不聘用律师或不仔细研读协议,法庭是不会给予同情的。有关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由於法庭有持续审判权直至小孩成年爲止,申请人可基於“情况严重改变”(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而要求更改命令。

若签署不公平或不正确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下来过了一段时间觉得不妥不对,想推翻法庭判决书。可能吗?可行吗?

夫妇签了离婚协议书,交由法庭盖章便成为法庭判决书。若要推翻判决书应该越早越好。加州民事程式法规定当事人可因错误,不慎,意料之外的惊奇,或可原谅的疏忽等理由在判决书生效起6个月之内提出要求搁置判决书(Request for Order to Set Aside Judgment)。若在这法定6个月内提请,法官一般会较为宽松处理,只须申请人提供合情合理的解释,法官会给予申请人机会重新处理其离婚案件。

如果超过6个月才申请推翻,必须提供充分的理据证明对方有欺诈,威胁,或畜意隐瞒申报资产等不法行爲,或法理上存在错误。

笔者曾办理一个案代表太太。在离婚审讯期间,丈夫律师在庭外催速丈夫与太太达成协议。由於我方无甚要求,协议离婚本来就是明智做法。丈夫与太太在中午休庭时签署离婚协议书。下午开庭时法官亲自向当事人确认是否明白及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回答是,法官便盖章成爲判决书。谁知丈夫事后反悔,另聘律师要求推翻判决书。虽然对方是在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原审法官不予批准,理由是法官已曾向双方当事人亲自确认后才判决,所以,对方用前任律师失职的理据不成立。对方想藉法律手段继续刁难客户的如意算盘打不响,但客户无端端亦花了额外律师费应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客户没有认真坚持立场就会被对方继续欺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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