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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离婚期间如何处理共有住宅

06/30/2017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很多夫妇在婚期共同拥有自住的房屋。若要离婚,要先行分居。法律没有规定要分居多久才能离婚,但离婚申请表上必须填写分居日期。分居后如何处理共有的住宅呢?

1. 谁有权仍然居住在共有的住宅呢?

夫妻要离婚,关系自然不好,甚至破裂,视对方如仇人。笔者通常会建议一方搬离,避免冲突。若果双方不愿搬走,抱着“要走对方走”的心态,如何打破僵局?若夫妇有小孩,按理来説,主要照顾小孩的一方应继续留在住宅,让小孩保持居住原状。法庭亦会如此考量。但笔者曾办理一个案,有钱丈夫找各种藉口硬要留在住宅。法官唯有命令他支付可观的赡养费及小孩生活费,让太太租住地方与小孩共住。

2. 谁要继续供房贷及房屋支出?

离婚对夫妇来説等同变了天。即使婚姻期间一方一直支付房贷,地税及保险等开支,一旦离婚就自然不欲再继续支付,认爲对方有共同责任。法庭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若双方都有能力支付,应会命令共同分担开支,若一方继续住在共有的住宅,可能要支付市值租金的一半给予对方。若一方仍然继续支付房贷费用,将来在分产时可以要求报销(reimbursement)。若果双方都不愿吃眼前亏而拒绝继续支付房贷,房子就有可能被银行拍卖(foreclosure)来抵债了。笔者办案过程中,经常要劝喻客户切忌意气用事,若房子有净值(net equity)就不能放弃房贷,宁愿留待日后与对方“结账”时再“算账”。

3. 共有住宅可以卖掉吗?

离婚的必然后果,就是一个家拆成两个家。由於支出增加,双方的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很多夫妇要用双方的收入才能供房贷。夫妇分家,就面临供不起房屋的财务困境。夫妇可能需要把房屋卖掉套现来减低财务压力。笔者曾办理一个案,夫妇拥有自住房屋,而且已供满没有房贷。太太搬走后要求卖屋分家,丈夫坚持不肯,结结果笔者代表太太向法庭申请卖屋。法官认爲双方的财务状况不容许继续持有共有住宅,判令卖屋分产,让太太有一笔流动资金周转。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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