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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离婚期间的资产自动禁制令

06/05/2017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加州离婚法规定,当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就啓动自动禁制令。自动禁制令(Standard Family Law Restraining Orders)印在传召(Summons)背面。内容大致如下:

  1. 除非得到对方同意或法庭命令,不能带走小孩离开加州,不能为小孩申请或更换护照。
  2. 不能取消,转移,或更改有关对方或小孩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工伤保险等。
  3. 除非得到对方同意或法庭命令,不能转移,抵押,变卖,或隐藏所有共有或单有资产。
  4. 除非得到对方同意或法庭命令,不能订立或更改非遗属性的资产转增,例如生前信托。
  5. 若有任何特殊性开支,必须在5个工作天前知会对方,并要备案,以作交代。

凡事有列外,以上自动禁制令容许双方动用资产作以下用途:

  1. 若爲了日常生活或工作所需,可动用资产。例如动用银行存款支付日常开支;或正常的生意来往及商业运作中可动用商业资产,例如存款或存货。
  2. 更改房产业权中的自动继承权(right of survivorship)。若夫妇共同用“joint tenants”产权持有物业,若一方去世, 另一方会自动继承对方业权(right of survivorship)。离婚期间,一方可把业权改为“tenants in common”。“Tenants-in-common”拥有不能分割的一半业权。若一方去世,其一半业权不会归另一方所有。如此更改业权必须知会对方。

笔者的一名客户,收到洛县房产登记处通知,有第三者就其与配偶拥有的房产作抵押登记。笔者代表客户以配偶违反资产自动禁制令及夫妻间的诚信关系,向法庭申请资产托管人,托管双方的财产,防止进一步转卖或转移资产,影响客户的权益。笔者的另一名客户,自己申请离婚后,自作聪明把房产加入妹妹名字,结果被配偶律师警告要把妹妹卷入离婚诉讼。笔者接办案件后第一件事就建议客户转走妹妹的产业持有权,平息了此部分的风波,否则妹妹会被牵连,而且法官一定会判客户违反资产自动禁制令及诚信,罪加一等。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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