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必须填写分居日期。加州离婚法中,分居日期是赡养费及某些财产分配计算的分水岭。
1.有关赡养费的年期计算,从结婚至分居爲止。例如夫妇是2007年12月结婚,2016年12月分居,婚期为9年。婚期低於10年,法庭一般把需要支付赡养费的年期定为婚期的一半,即4年半。
2.婚姻期间,双方的收入为共有财产,即使一方没有收入,仍能共享对方的收入。一旦分居后,双方的收入回归单有财产,没有收入的一方再不能共享对方的收入了。
3.共有财产有责任支付任何一方的婚前及婚期内的债务。举例来説,若一方在婚前或婚期内有信用卡债务,有可能要从共有财产支付。但分居后,基本上债务是各自承担。
4.凡事有例外。若一方爲了生活所需而背负债务,无论分居前或分居后,另一方仍然有支付责任。何谓生活所需,应以基本及合理的衣食住行开支爲准。
夫妇的关系往往不能一刀切,说分就分。2015年加州最高法院判例,指明爲了分居日期有明确计算标准,夫妇必须是分开居住才算分居。此过於严谨案例惹来不少批评,因爲很多夫妇由於经济或子女因素,即使分居仍住同一屋檐下。加州随后立法推翻此案例,回归案例前的惯用标准:决定及证明分居日期,以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终止婚姻的意愿(intent)及其行为(conduct)充分反映其意愿,即中国古语的“言行合一”。
所以,读者若清楚知道自己的婚姻不能维持而要离婚,必须考虑何时及如何证明分居日期。当然,若一方愿意搬离共住的居所,这将是最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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