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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荻律师:来美创业者的福音?– “创业签证”要点分析

03/27/2017     李荻律师事务所


美国移民局於2016年8月26日正式公布了有关“创业签证”的提案。而在昨天(2017年1月17日),美国国土安全局在其官网上刊登了该提案的最终版本,随之该提案正式进入45天的公示期。公示期结束后移民局会针对在公示期期间收到的反馈进行答复,不出意外的话该提案将会在2017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实施。

经过对上述提案的仔细研究,笔者将向读者分享“创业签证”的申请要点及条件,希望能够对有意申请此签证的读者带来帮助。

一.何为“创业签证”?

所谓“创业签证”的全称其实是”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即”国际创业者规定”,是美国政府为了吸引全世界优秀的创业者来美国创立公司并创造就业的又一次尝试。移民创业者对美国经济有着有目共睹的贡献。这项规定可以使得外籍创业者在美国长期居留5年的时间。

二.什麽样的人有资格申请创业签证?

申请创业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拥有其创业公司至少15%的股份,并且必须在持有创业签证期间一直维持不少於10%的股份。

2. 申请人必须担任其创业公司的核心职位。

除此之外, 该提案允许同一间创业公司可以最多有三个创始人递交创业签证的申请。

三.对创业公司有何要求?

提案要求创业公司必须满足下列四项条件:

1.在签证申请提交时的过去三年内成立;

2.在美国境内成立并合法经营;

3.通过吸引投资资金或获得政府赠款及奖励而具备实现快速的发展及创造工作岗位的潜力 (” Must have substantial potential to experience rapid growth and job creation through significant attraction of capital investment 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awards.”)。

显而易见,第三项是最难证明的。提案对於投资资金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资金必须得从有资格的美国投资人“qualified US investors”那里获得,同时投资人还必须已经具有成功投资的记录。换言之,申请人不得向自己在美国境外的家人或合作夥伴那里获得资金。那麽,何为“有资格的美国投资人”呢?请看下一条。

四.什麽样的投资可以用申请创业签证?

提案要求投资人及投资资金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投资人可以是风险投资人venture capitalist,天使投资人angel investor或是创业加速器startup accelerator.个人投资人必须拥有美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企业投资人必须位於美国境内并由美国公民掌管。

2.投资人必须在过去5年内投过跟申请人类似的项目,并且至少有两个投过的项目都创造了不低於50万美元的收入或创造了至少5个全职的工作岗位。

3.申请人从投资人得来的投资不得低於$345,000。

4.投资最低额$345,000可为若干个“有资格投资人”的投资总额。

5.申请人从投资人得来的投资不得早於递交创业签证的一年前。

提案也提到,若申请人尚未满足最低投资的标准,可提供充分证据现实其创业公司“具备实现快速的发展及创造工作岗位的潜力”,由此同样有机会获得创业签证。虽然这听上去对申请人有利,但在实际申请过程中会有一定难度,因为现在尚未有案例和法规可以遵循,移民局的审查标准也尚未可知。

五.如何申请创业签证?

如同L-1,H1-b等签证,创业签证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关表格及大量的支持文件。移民局为了创业签证专门设立了新的申请表格,即I-941表格,但目前为止该表格还未正式出现在移民局的官网上。若读者有意申请创业签证,最好先向律师谘询该签证的申请条件并由律师做出初步的评估。

另外,移民局针对创业签证收取的申请费为1200美元,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支付85美元的打指纹费

六.申请人的家人也可以一同申请吗?

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可以一起跟申请人递交申请。但是笔者需要提醒的是,提案还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年收入不低於联邦贫困线(Federal Poverty Guidelines)的400%。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家庭的年收入不得低於$80,640美元,以联邦报税记录上面的收入数字为准。想要了解更多有关联邦贫困线的信息请查询美国移民局的I-864P表或谘询律师。

七.创业签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若创业签证的申请被移民局批准的话,申请人及家人可在美国居留两年。在签证到期的90天内可申请延期,最多可再获得3年的停留期。若申请被拒,可再重新申请,但提案并未表示申请人可对移民局的决定进行申诉。5年期满后,申请人则不能再继续用创业签证的身份留在美国。

除此之外,提案也不允许持有创业签证的人转绿卡,所以申请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绿卡,如EB1C,结婚绿卡等。

以上的分析全部来自”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 Rule”提案现有版本的内容,并不代表最终将会实施版本的内容。

李荻律师拥有丰富的移民法经验,成功办理多种签证及绿卡,包括结婚绿卡、亲属移民、工作签证、L-1签证等等。若您需要移民法律师的帮助,欢迎联络李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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