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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公民与非公民待遇之三:取消驱逐令

03/03/2017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绿卡人士,若违反某些移民法规,可以被取消“居留权”兼驱逐出境(请参考笔者《公民与非公民的不同待遇之二》文章)。若符合以下资格,被驱逐出境的绿卡人士可以申请取消驱逐令(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 持有绿卡最少5年;
  • 必须在收到移民法庭开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或犯罪前在美国最少合法居留7年;
  • 没有被定重罪(aggravated felony)。

申请手续简介如下:

  1. 申请人向美国国土安全局递交EOIR-42A副本申请,申请费加打指纹费用;
  2. 申请人收到移民局收费收据及指纹通知后,把申请收据及申请表格EOIR-42A副本,及个人简历G325A正本递交予国土安全部属下的移民及海关执行部(Immigration & Customs Enforcement)代表律师;
  3. 申请人将以下档按移民法官指示在开庭当天呈给移民法庭:
  • 申请表格EOIR-42A原本及附带支援档;
  • 移民局费用收据及打指纹通知的副本;
  • G-325A副本;
  • 申请人书面证明已传送所有档予政府代表律师。

所有取消驱逐令,必须由移民法官审理。笔者曾办理过此类案件,现举一个案给予读者作参考:

申请人持有绿卡多年,由於犯了携带违禁品(俗称毒品)被定罪,在州地方法院服刑期满后转至国土安全部拘留中心等候“驱逐出境”的移民法庭审讯。幸好申请人的毒品不是可卡因,避免归入重罪(aggravated felony)类别,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笔者代表申请人向法庭申请“取消驱逐令”。法官会考虑求情因素来决定是否值得给予机会,让申请人保留绿卡留在美国居住。求情因素按个案而定,律师必须愿意花时间和精力为客户找出可能对案件有帮助的求情因素,再运用丰富的説服力向法官力证申请人虽然有犯罪前科,但仍应给予机会。

笔者在此案为申请人准备的求情因素包括:

  • 有公民身份的太太及在美国出生的小孩
  • 雇主力证申请人工作表现良好
  • 申请人有依时报税
  • 申请人的自白书表白对所犯罪行深感后悔并觉悟前非,再没有犯法,并且努力做个好员工,好丈夫及好爸爸。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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