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妇愿意花费不菲办个轰轰烈烈的婚礼,离婚时却爲了省时省钱,把离婚当儿戏般草草了断,惹来无穷无尽的后遗症。
夫妇若要离婚,最理想的结局是协议离婚。可惜,笔者见过不少所谓“协议离婚”并非真正透过协商,并完全了解及同意内容后真心签署的。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一方委托法律事务所起草协议,然后带同另一方前往事务所签署文件。另一方没有委托律师,亦没有仔细了解内容,只爲了尽快结束离婚而签署。
在客户谘询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订明客户支付对方一百万美元,其实双方只同意十万美元。客户没有看清楚就签署。离婚生效过了一段时间,客户的房产被扣上抵押(lien)才警觉对方就客户没有遵守协议付款而采取法律行动,从客户的资产去抵偿欠款。笔者研究并发现协议书存在前后矛盾的用词,向客户建议只有向法庭申请推翻协议书才能纠正错误,否则协议书会持续有效。可惜客户还妄想与对方协商而不欲以法律途径去解决。对着如此愚昧的客户,笔者亦爱莫能助。
另一个案牵涉前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自愿放弃自己在太太的退休金中的共有权益(community interest),十年后却向法庭申请企图推翻协议书。太太在庭上应辩,说从结婚到离婚后一直服务於同一机构,先生完全知道情况,双方并选择用“各归各”的方式处理财产分配,即是各自拥有名下的资产。法官判申请人败诉,理由是太太在婚姻期间已在同一机构工作,申请人没有理由不知道太太有累积退休金,所以,法官认爲申请人是在知情的状况下自愿放弃的。
以上两个案子,反映了当事人没有仔细研究及考虑离婚协议书就随便签署,结果后悔难翻。某些情况即使有法律途径纠正错误但仍不愿意尝试,就唯有自尝自己种下的恶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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