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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驻广州美领馆否决移民签证的趋势

12/15/2016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笔者最近接获不少谘询,说驻广州美领馆否决其亲属的移民签证,理由是亲属过去曾用欺诈方法申请移民或非移民签证,即使亲属已放弃该申请又或者该申请最后未获批准,仍被美领馆“秋后算帐”。

申请人若被判断曾以欺诈(fraud)或误导(misrepresentation)触犯移民法,不得入境,除非获得豁免(waiver)。豁免需要证明 1)有合乎资格的亲属2)若此外国人不得入境,对合资格的亲属造成极度困难(extreme hardship)。若要申请豁免违反移民法的欺诈/误导,合乎资格亲属只有公民/绿卡的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子女。换句话説,若美国公民子女爲父母申请移民,而父母被美国移民局或领馆判断违反了移民法的欺诈/误导,父母无法用子女来申请豁免。所有豁免申请需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移民局,运用酌情权(discretionary)评估合资格亲属的极度困难因素及违法行爲的严重性来决定是否批准豁免。

笔者曾办理不少此类豁免案件,举例如下:

1.驻广州美领馆拒绝太太的移民签证,理由是太太以前曾牵涉假结婚。太太多年前在国内与公民结婚,接着由公民爲她申请移民,不知爲何在美国的申请并未成功。后来太太在国内提出离婚。若干年后再与另一绿卡人士结婚,并生了孩子。当太太获知移民签证不获批准,简直晴天霹雳。幸好太太的好友代她委托笔者爲她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豁免。笔者爲此案花了不少心血搜集并提供有力证据,结果仍需补件一次才成功。成功后美领馆批准太太及小孩的移民签证,一家得以团聚。

2.偷渡客来美后与美国公民结婚并申请绿卡。移民局以偷渡客曾用假护照入境,属於欺诈/误导行爲,不批准绿卡,需要申请豁免。当时客户与公民太太已育有子女,且居住在美国多年,已在美国落地生根。虽然子女不属合资格的亲属,笔者仍强调若公民太太独立抚养子女会构成极度困难。结果申请顺利获批。

3.客户用旅游身份来美后与公民结婚然后申请结婚绿卡。面谈时,移民官以公民的配偶抵美数天后与公民结婚,认为当初以旅行签证入境时已有移民动机,属欺骗行为,要他申请豁免。笔者与客户详谈后,发觉有两名合资格的亲属。除了公民配偶外还有客户的母亲是绿卡人士。公民有患癌症病历,母亲亦有小毛病的病历。笔者提交客户的声明书解释结婚属一时冲动的决定,没有预先计画,所以不存在欺骗动机,并详细交待亲属的病况,证明若客户不能取得绿卡,会对合资格的亲属构成极度困难 ( extreme hardship)。结果豁免申请获批。

4.客户在柬埔寨与配偶结婚后为他办移民申请。在领馆面谈时,领馆问配偶有没有曾经到美国,配偶撒谎说没有。却被领馆揭穿配偶以前曾用未婚夫签证入境及在美国居住。更糟糕的是配偶今次用了别的名字及出生日期申请移民签证。结果领馆要配偶申请豁免。客户委托笔者申请豁免。移民局的结论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若配偶不能移民,对客户构成极度困难,但配偶所犯的是存心及严重欺骗,所以移民局运用酌情权否决了其豁免申请。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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