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名中国企业高管成被告一案,为何移民局短期内能抓到这麽多假的EB-1C?并且,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陆续还会有更多浮出水面。
为避免更多人受害,Joseph Tsang臧迪凯律师从多年办案经验和对虚假EB-1C案例研究中,总结出虚假的EB-1C通常有以下一些特徵:
18名中国企业高管成被告一案
特徵一:不是普通的EB-1C公司架构形态。常见的EB-1C是海外母公司在美国新设公司,或母公司购买美国公司,或大股东个人新设或购买。臧迪凯律师表示,从往年移民局的EB-1C案件统计来看,用Joint-venture(合资公司)形式申请的非常少。
特徵二:投资的$30万美元在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才进入Joint-venture。移民申请批准之前投资款存放於escrow帐户,申请批准才释放资金到投资专案,这是以前投资移民的通常做法。EB-1C领域很少见。但这个案件采用了类似做法,但资金一直存放在中国申请人的个人帐户,未投入到Joint-venture。通常EB-1C投资款是要全部或部分进入美国公司,跨国企业高管才调派至美国。
特徵三:此类的EB-1C申请公司(Joint-venture),大多分布在阿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等较偏僻的地方,华人很少,中国人对这些地方很陌生。
特徵四:中国申请人都还准备了$30万美元在香港帐户,以显示有继续投资的能力。
上述这些特徵让移民局很快查到造假的EB-1C,调查还在继续,将有更多假案被查出。
美国移民局和司法部还关注哪些EB-1C造假案?
以前,通常是中国公司买一家美国小公司,两家公司业务完全不相干,买来后直接帮中国公司高管申请EB-1C(为缩短周期,避免夜长梦多往往跳过L-1),申请批准收到10年绿卡后,再以某个价格出场。企业高管不介入美国公司经营,也不对公司盈亏负责。
还有一种是有一定历史的美国大公司,员工人数充足。由美国大公司购买中国小公司,然后中国小公司高管直接申请EB-1C。等绿卡下来也是给钱出场。为何大公司也要趟此浑水?臧律师表示此类公司往往规模大,但已经难以维持,就把这种专案当成了赚钱门道。
因此,已经在办理EB-1C的申请人,如果觉得自己的申请案有上述特徵,本人无辜,请和我们联系,Tsang&Associates律所乐意代表您与办理EB-1C的律师联系,为您保驾护航,免於将来资金、身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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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Joseph Tsang臧迪凯律师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管理合夥人,专注于移民、商业、家庭案件,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成员,曾获得调解与仲裁研究生证书,可用流利的中英文交流。T&A律师事务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成立至今超过30年(前身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帮助世界各地无数企业家、投资人、公司成就美国梦,在美国和亚洲建立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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