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及即使配偶割了产权,仍有法律途径间争夺房产的权益。一般而言,配偶没有产权可归纳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对方购置房产
2.婚后对方购置房产,配偶割让产权
3.婚后对方购置产权,配偶仍在国外等待移民,对方用“单身”名义购房,没有申报已婚(这种情况,配偶在离婚时,可争议房子是婚后所购兼且对方行使欺诈手段而要求平分房产)
本文假设配偶在法律上没有产权利益,但以婚后有房贷爲由来争取家庭法认可的共同财产利益。
在加州,夫妇婚后的收入属於共有财产,即使一方收入很高而配偶毫无收入,高收入的一方亦要与配偶共用富贵。所以,若婚后用自己的收入供房贷,配偶便有共同财产的权益了。加州家庭法案例建立一个计算标准,名爲Moore Marsden Rule。首先计算共同财产的百份比=婚后供房贷的本金除以购房价。然后计算共同财产权益=婚后供房贷的本金+(同共财产的百份比x婚后房子升值的部份)。
举例:婚前用$300,000买了房子,婚后共供了$30,000房贷本金(利息不能计算在内)。结婚时房产值$400,000。分居时房产值$600,000。
共同财产百分比=$30,000/$300,000=10%
婚姻期间房子升值 $200,000 ($600,000-$400,000)
共同财产权益= $30,000+ (10%X$200,000)
= $30,000+ $20,000
= $ 50,000
夫妇平分,每人$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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