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专栏:签了放弃产权,离婚时对方仍可争产吗?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在加州购置房产,若买方已婚,但希望自己独自拥有产权,其配偶必须签署放弃产权书(quitclaim deed)。配偶签了,但离婚时配偶仍可争夺此房产的权益吗?
这个复杂议题涉及房产法及家庭法的矛盾。 按照房产法,产权(title)决定拥有权。所以,产权持有人就是房产拥有人。但是加州家庭法实行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制。婚姻期间购置的财产,除了遗产或赠予外,属夫妇的共有财产,离婚时要平分。两套法规若有矛盾,法庭会如何看待呢?
加州家庭法订明夫妻存在忠诚(fiduciary)关系。若双方处理财产上一方对另一方用不忠诚的手法占取便宜,属违反忠诚关系。加州案例指出若夫妻一方在夫妻交易中占对方便宜,就假设占便宜的一方使用不良影响。
所以,世事无绝对。即使夫妻一方签署放弃产权,并不能百份百保证产权持有人可以高枕无忧,咬定对方无权分产,因爲对方可基於产权持有人用不良影响(undue influence)令对方签署放弃产权,要求法庭推翻放弃产权书的有效性。
因此,笔者建议除了一般的放弃产权书外,产权持有人最好多做保障功夫,务求做到配偶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产权,例如若配偶英文程度不佳,应提供放弃产权书的翻译,并由独立人士向配偶解释,并给予配偶足够时间考虑,而不要只是带配偶去交收所(escrow)即场签署文件。如果配偶放弃产权的理由是产权持有人是用婚前的财产或者是父母的财产来支付,必须保存有关证据,若能让配偶签署作实更佳,因爲这理由可证明产权持有人没占配偶便宜,配偶放弃产权亦属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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