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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移民申请不真实陈述的严重后果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笔者曾选文提及驻广州美领馆用申请人以前的申请曾提供不实资料爲由否决申请人的移民申请。

移民法中有一条涉及欺诈(fraud)或不真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罪名。违例者不可以入境(inadmissible),包括移民,除非申请豁免(waiver)获批。

最近笔者发现移民局亦有此种“秋后算账”的趋势,审查申请人是否曾申报不实资料,若有的话会以申请人违反移民法来否决绿卡申请。

读者不要以爲严重欺诈行爲才会触犯移民法,不诚实或説谎足以违法。以下是一些被美领馆或或移民局认爲违例的欺诈或不真实陈述:

1. 申请人以前申请旅游签证时,填写“已婚”,实则是未婚或已离婚。申请人往往透过仲介公司代办,而仲介爲了提高申请获批机会,故意虚报申请人“已婚”。

2. 申请人的护照或个人文件上显示的资料与事实不符,例如婚姻状况,个人资料等。
3. 申请人隐瞒一些重要事实状况,例如曾前往美国,或曾在美国逾期居留,或家人在美国,或曾有犯罪纪录,或曾已婚或离婚。
4. 申请人曾办结婚移民但不成功,并且被判断爲假结婚,即是纯碎爲了取得绿卡而结婚。
5. 申请人用旅游签证入境,但真正目的是与美国公民结婚并留在美国申请绿卡。
6. 申请人用不实资料申请移民福利,包括非移民及移民签证,或绿卡申请。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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