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博仁律师】结婚?先签协议书吧!!
郑博仁联合律师事务所
问: 郑律师您好,我和我的男友交往多年,已论及婚嫁,我的朋友建议我再结婚前先拟定一份婚前协议书,请问,婚前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要注意那些事项呢? (Pasadena, Jessica)
答: Jessica 您好。其实婚前的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无效且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如果双方不幸离婚,接下来要面临的赡养费给付及子女监护权,在离婚协议书上都可以注明,在结婚之前就谈到这部分的问题,似乎违背了婚姻的本质,法律上有时是不成立的。
至於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 书面(In Writing):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 双方出於自愿签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证(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没有错误、诈欺、压力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婚前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诱骗,或是在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之下,签订了婚前协议书,该婚前协议书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婚前协议书可以在结婚以前的任何时间签订。当然,最好是早在 结婚仪式举行以前就签订。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令人怀疑是否有不恰当的压力,并可证明双方签字以前,都有经过缜密的考量。
5. 有律师代表。
6. 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准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这样将可避免将来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过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执行婚前协议书时,法官会根据法律、和法官所相信一方的说辞,来判断婚前协议书里内容的合法性。
虽 然加州也实施「统一婚前协议书法案」(the Uniform Prenuptial Agreement Act),加州的版本没有直接说明有关「婚前协议书签字者是否可以限制离婚的赡养费」(whether the parties to a prenuptial agreement may limit spousal support (also called "alimony") in a subsequent divorce.)。
在Pendleton v. Fineman, S.Ct. Cali.的案例里,加州最高法院在解决有关「结婚双方是否能以婚前协议书免除未来离婚时的配偶赡养费?」这个问题时,法院认为立法单位将相关议题留 待法院来作裁定,法院在检视所有事实以后,判决是—光是放弃未来离婚的配偶扶养金,并不违背公共政策(Do not violate public policy)。法院认为基本上,在加州放弃了配偶的赡养费,必须由法院来审视以确定没有一方因此而获得不公平的优势(Neither side obtained an unfair advantage over the other)。
法院检视所有事实以后认定,如果双方在签字时各自有律师代表(intelligent, well-educated people who were represented by attorneys when they signed the agreement),另外,最重要的是,该协议书是知道协议书效果的双方出於自愿情形下所签订的(entered into voluntarily by parties who are aware of the effect of the agreement),所以,法院认定该婚前协议书不会自动无效(not automatically invalid)。
婚前协议书虽可自订其条款内容,但其中会面临到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在此郑律师还是建议您,在拟定或签署婚前协议书前,应谘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及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害及纷争! 希望我今天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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