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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配偶拒绝带小孩回国,怎办?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最近收到数个查询,不约而同问配偶与小孩在海外居住,自己想小孩回加州定居,有什麽法律途径把小孩带回来。查询者与配偶当然出现了婚姻危机,但又未至於离婚。本文只集中加州家事法的法律程式,不评论父母能否在小孩所在地作类似申请。

若夫妇仍有婚姻关系,一方是很难要求法庭审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所以,若要法庭命令配偶带小孩回加州,首先应向法院申请离婚。

笔者曾办的离婚案件就发生类似情况。

客户多年来带同小孩一直在中国居住工作。由於分居多年,客户决定申请离婚。配偶口头上事事答应,但真的把离婚协议交给他,他却事事刁难,不肯签署。客户假期过后与小孩一起回中国。配偶就发难,向法庭申请命令配偶带小孩回加州,并申请全面抚养权,理由是他从不同意客户带走小孩。小孩在加州出生。法庭判决有审理权,并命令客户在规定时间带回小孩向法庭报到,并判予配偶对小孩有临时抚养权。客户无奈只好辞掉工作与小孩一起回流。后来经过法庭委任专家评估(custody evaluation),专家向法庭报告两名小孩(另一名小孩一直与父亲同住)与母亲关系较融洽,与父亲关系十分疏离,所以建议父亲小量探视权,直至与父亲关系改善再评估应否增加。扰扰攘攘争诉了一年多,对方达成协议离婚。客户又可以带小孩回中国定居了。

另一案件中,客户与配偶在办理离婚,期间客户带小孩回海外老家送殡,没有按双方同意的日期依时回来,激怒配偶,向法庭申请紧急(ex parte)命令客户带小孩回加州。法庭判决客户必须于规定时间带小孩回加州。

读者要明白,父母对小孩拥有共同权利,假若一方反对,另一方是不能擅自带小孩往外国。案情严重的可属拐带(child abduction)。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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