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琦律师专栏:儿童的利益和监护权
郝琦联合律师事务所
有关加州子女监护权,郝琦律师(Kathy Hao)从「儿童的利益和监护权」的几种方式介绍如下。
法学教授郝琦说,依据加州的家庭法,考虑到儿童的利益,法院有权在夫妻双方正式离婚判决之前,先做出子女监护责任和权利。但是法院在做出判决前一定要考虑几点:
1.儿童安全和健康因素,假如儿童的生活环境对他们不利,那法院就会将子女或儿童判给另外安全可靠的一方。2.和父母双方要保持经常和持续性的接触和相处,因为多数离婚家庭是因为夫妻性格,理念不同而离异,并不是一方不好才离婚。另外,事实证明,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都积极参与其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对儿童的正常和健康成长都是有好处的。
监护权的几种方式:1.一方独自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一方具有绝对的权利,在为子女做任何决定的时候,都没有必要向另一方请示。另一方可能只有探访权,而没有任何决定权。2.一方独自实际监护权。也就是说,子女只同一方父母居住,另一方父母有探访权的同时也有决定的权利。3.完全共同监护权。子女的居住安排基本双方一致(一半一半),双方的监护责任和权利都一致。4.共同法律监护权。双方的决定和责任权一致,但是,居住安排不一定正好相同。5.划分性监护权。双方都有共同的责任和权利,但是时间不同或者物件不同,比如,暑期由父亲来做主,冬季有母亲来作主;父亲负责儿子,母亲负责女儿等等。6.非父母监护权。有时候由於种种原因,父母不适合有监护或者赡养权,法院也会把儿童的赡养权给与别人,比如祖父母、阿姨、叔叔伯伯等等。
详情可洽郝琦律师,电话626-798-9999或626-432-5458,网站www.kathyhaolawoffic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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