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专栏:家暴如何影响小孩监护权?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加州离婚法的小孩监护有两种:
1/ 法定监护权(legal custody);2/居住监护权(Physical custody)。
如果父母一方曾有家暴行为,很有可能会丧失小孩监护权。家暴行为可以是语言上或行动上的暴力行为。如果在过去5年内为人父母者被刑事法庭判定触犯家暴行为,或者被家事法法官判定对配偶或小孩有家暴行为,触犯者一般不能拥有小孩监护权,但可保留探访(visitation)权,某些情况下可能要监督探访(monitored visitation)。家事法法官可酌情放宽给予暴力使用者适量监护权,例如当事人已完成52周防暴力的课程。并不再使用暴力,及放宽法令会对小孩身心有最佳利益。
按笔者的办案经验,对於有家暴刑事记录的父母,家事法法官会较倾向给予另一方法定及居住监护权。但即使没有刑事记录,法官亦会按事实证据判定有家暴行为。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有牵涉家暴指控的两宗个案,两位法官有截然不同的裁决。
第一个个案:小孩对法庭委任的监护权评估专家说父亲在家里曾使用暴力,包括粗言秽语责駡配偶,及摔东西。法官相信父亲曾有类似行为,但父亲没有针对小孩使用暴力,所以,父亲享有同等监护权利,只命他妈妈命令父亲接受家庭及防止愤怒的辅导课程。
第二个个案:父亲与前往母亲家探望婴儿。双方家庭为了喂食婴儿发生冲突,初而口角,继而动武。母亲报警。双方家庭成员都有受轻伤,齐齐被带去警局,最后双方都未被刑事检控。在家事法法庭上双方就肢体冲突一事作供。法官听审后认为双方的供词都存有不实成份,但法官认为父亲不应手抱着婴儿时与岳父打斗,所以法官判于母亲获得婴儿的所有监护权,并命令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从上述两个个案,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官对“家暴”的标准有不同的尺度。虽然个案中的父亲没有家暴刑事记录,一个被法官判定有家暴行为,另一个被法官判定是愤怒行为但未达至家暴,结果一位父亲享有监护权,另一位则丧失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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