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专栏:结婚绿卡面谈失败的案例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最近有一对来自香港的夫妇就申请绿卡一败涂地后来谘询笔者,可惜为时已晚。
美国公民与女友相识已久,双方一直维持长途的交往。女友会经常从香港飞来会在拉斯维加斯居住的男友。女友最后一次入境是2010圣诞节,就决定留在美国,与男友结婚办绿卡。他们委托一间法律事务所申请。在面谈期间移民官提问他们的关系及何时决定结婚。移民局提问女方入境时是否已打算结婚,女方回答是的。移民官提问为何不在香港办移民签证。男方说在美国申请绿卡较快较方便。结果移民官否决女方的绿卡申请,理由是动机不良(preconceived intent),触犯了移民法规中的以欺骗及不实(fraud and misrepresentation)手段申请移民福利。移民官提议他们以对公民构成极度困难(extreme hardship)为由申请豁免(waiver)。他们申请了,又失败了。他们上诉,再一次失败。案件就此援攘了三年。最近女方收到移民法庭通知进行驱逐出境司法程式(removal proceedings)。他们原先已委托律师办理,但不放心,所以向笔者再作法律谘询。
这对夫妇犯的最大错误是不懂移民法,掉以轻心,以为真心相爱,公民有权在美国为太太申请居留。凡遇到此类案件,笔者会评估两大危机的可能性:1)假结婚 2)动机不良。外国人以观光身份(B1/B2)入境后,迅速与美国公民结婚办绿卡,很大机会被移民官假设动机不良。观光旅客是不可以有移民倾向的,留在美国办绿卡可被视为移民倾向,属移民欺诈罪行。旅客是否绝不可以留在美国办理绿卡呢?非也。申请人必须要让移民官相信入境时没有移民动机,结婚是入境后因种种原因而决定的。所以,笔者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掌握客户的各方资料,更会详细地模拟面谈时可能会被提问的有关问题,让客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这对夫妇申请豁免时由於证据不足所以失败。极度困难的豁免申请,必须是针对公民/绿卡人士。一般的困难,例如会分开两地,公民不能失去工作或不能适应配偶原居地的生活环境,是不足够构成"极度"困难的。有关笔者为客户申请豁免成功的案例,读者可参考笔者前期的相关文章。
这对夫妇面临的选择有二: 1)在移民法庭上要求法官重新评估他们的申请 2)女方向法官申请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若女方自愿离境,由於她已逾期居留超过一年,按目前移民法规定,离境十年内不能申请入境,包括非移民或移民方式入境。
这对夫妇未作最后决定,希望经过这次法律谘询后会帮助他们选出适合他们的方案。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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