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专栏:有关离婚的错误观念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离婚犹如结婚一样,乃人生的重要抉择。不过,离婚所牵涉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就较结婚复杂得多了。
如何在加州办理离婚?许多夫妻对加州离婚法一知半解。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错误
法律概念:
1. 只有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才能在加州申请离婚。
事实:任何在加州住满6个月及在加州某县住满3个月的居民,不论持有移民或非移民身份,都可在该县所属的法院申请离婚。
2. 除非对方在婚姻关系中犯错,否则我不能单方申请离婚。
事实:加州的离婚法不论过错,只要一方认为意见不合就可申请离婚。申请人不必事先徵得对方同意或分居一段时间。
3. 夫妻若长期分居,婚姻关系会全自动结束。
事实:婚姻是一种法定关系。若要终止婚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离婚。加州离婚法规定,离婚的生效日期,是在对方收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诉书后6个月加1天。在离婚未生效之前,双方仍具法定夫妻关系。
4. 双方若是协议离婚,只须私底下签署协议书,然后拿去公证便可生效。
事实:要合法离婚,必须向法院依法提出申请及取得法院判决才会生效。公证的目的只是公证签名或宣誓内容的真实性,不具其他法律效用。
5. 父母办理离婚,法官通常会判予母亲孩子的监护权(Custody)。
事实:不一定。加州法官在判决孩子的监护权时,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发点。法官会考虑各方因素, 确保孩子的安全、健康及稳定的成长环境。一般而言,父母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责任,法官对父母一视同仁。若小孩是初生婴儿,母亲较有机会获得较多的小孩的监护时间,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或入学,父亲可要求较平均的监护时间。
6. 所有婚后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各占一半。
事实:不错,加州离婚法规定,夫妻各占一半婚后的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如何计算共有财产,往往界线难分。假若是单方财产(Separate Property)例如遗产继承、礼物赠送,即使是婚后拥有,由於不算共有财产,对方无权分享,反过来说,即使是婚前拥有的财产,例如房屋,假若在婚后仍用自己的收入继续供款,由於婚后收入属共有财产,对方便对这这财产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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