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泉律师专栏》不能单凭入息审查结果来判定债务人的支付能力
杨清泉律师事务所
入息审查
是一个比较新的标准,深挖债务人是否滥用破产法。新破产法於 2005年生效的规定,每一个破产债务人必须使用IRS(国税局)允许扣除的费用计算他的总收入和净利润,得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第7章或第13章的资格。根据不同的结果,如果判定是一个“推定的滥用”,则出示红牌。 但推定的滥用或相反,推定有没有滥用绝不是决定性的。这些推定或叫假设都是可反驳的。因为如果都使用 IRS(国税局)扣除的方法,入息审查测试可能会显示,没有任何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对比如果使用税表里I 和J 报表,实际收入和支出,则可能表明,有可支配收入。 例如一位高於中等收入之债务人,很节俭,根据税表里I 和J 报表,他有能力偿还30%的无担保债务50,000美元,即15,000美元,60个月。但是,也很可能出现在同一债务人的入息审查测试,他的可支配收入为零。 入息审查结果表明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报表却显示出具有一定的能力偿还债务。这其中的差异可能意味着:如果我们依据税表里I 和J 报表,应该符合第13章;而如果我们依据入息审查结果,则应符合第7章。 因此,这种是否有可支配收入的差异,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认为他有资格申请第7章,因为入息审查结果决定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而受托人可能会说,债务人滥用破产法,因为他实际上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的。谁是正确的呢?
In Re 卡尔霍恩案例,债务人,卡尔霍恩先生及夫人於 2008年提出了第7章申请。债务人11年之前从他作为医院财务长的工作退休,现在他申请了破产救济。他们每月的收入是$7313,来自两个退休计划,加上$1459社安金。他们住在一个 3.5英亩的宅院,他们在2000年试图卖掉房子,两年都没卖掉。 因为他们卖不出的房子,他们耗资13万装修房子。在申请破产之前,债务人与债主管理公司订立的还款计划是每月支付$2638给债权人。他们按月支付了22个月,但决定停止支付,因为他们通过的预算中用掉了所有的可支配收入,而无法应付紧急情况的出现。当他们申请破产时,他们还欠着$106707无担保的债务。
根据入息审查结果,债务人没有可支配的收入。破产法院认为,根据总体情况,如果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将是一个滥用第七章。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认定的“整体的情况下”测试中使用Green v. Staples(1991年)是有帮助的,即使是Green(格林)之法定基础已不再。Green(格林)因素有:
1。是债务人经历了突发疾病,灾难,残疾或失业而寻求破产救济?
2。难道是债务人花掉了现金,使消费远远超出其偿还能力?
3。是债务人的预算过高或不合理?
4。破产计划和报表合理吗?是否准确地反映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
5。破产申请书提出的是否真诚?
债务人的诉讼被驳回是根据他们的偿还能力。在上诉中,他们声称,Green这个理由仅仅适用於那一个案件。他们还认为,入息审查结果是申请第七章救济确凿的资格。
第4巡回法庭说,“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免除... ... 入息审查测试的手段不应决定,推定是可驳回的,而法院仍然可能会发现破产被滥用,即使如果没有推定或假设... ...”
杨清泉律师毕业於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并已经开业三十年以上。他专精破产法,商业和民事的诉讼,在加州已成功的处理了超过六千破产案件。律师通英语,国语及福建话,并期待着与您讨论您的个人情况。请致电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预约电话(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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