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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泉律师专栏 》如果债务人的名字在产权上,

杨清泉律师事务所

破产受托人可以出售债务人的父亲的房子麽?


有时候,父母亲把他们的孩子的名字,加在他们的住所产权上,即使父母打算保持作为自己的住所,因为他们继续支付所有开支,供他们的住所。通常的原因是父母的遗产规划的目的。一个主要的问题出现了,房子有大量的净值,而孩子申请破产救济。受托人将要出售该物业,归还非担保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父母会认为,居住的房子是属於他们的,而不是他们孩子的。这将成为一个重大的法律纠纷。家长会认为,自己的孩子有法定所有权,而他们的父母拥有实益所有权,房子真的属於父母。谁是正确的?

Munro案例,被告是债务人的岳父。在1985年,他买了房子。从那时起,他全权负责缴付物业的按揭以及房地产税,保险和维护成本。换句话说,父亲支付 家里的一切。被告在1993年,作为财产规划,加了他的女儿,债务人的姓名在契约。当事方的意图,债务人将具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他们还同意,债务人将具有她的合法权益在物业专为父亲的利益。所以,房子实际上是一种财产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债务人为她的父亲。请注意,在破产法中,以信托方式持有的物业,不成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债务人在2004年与她的丈夫结婚。由於婚姻的法律,丈夫也拥有该财产,除非签署放弃。债务人丈夫签署放弃产权,他原本可能已经拥有了由於与他的妻子婚姻的法律操作的父亲和他的女儿的物业权益。之后,该夫妇在2010年10月第7章申请救济,受托人提起对抗诉讼对被告的父亲寻求有权出售该物业。

在总结判决动议的听证会,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女儿没有财产的衡平法权益的,即使她的名字是该物业连同她的父亲的名字的所有权。 “在这里,法院认定,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that the imposition of a resulting trust on the defendant's (father) hom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defendant is appropriate.。基於无可争议的简易判决证据后,法院判定被告和他的女儿,斯蒂芬妮,家庭之间存在协议。特别是,当被告於1993年,加斯蒂芬妮的名字在General Warranty Deed契约,被告和斯蒂芬妮都明白了解,被告人是保留持有在他家的全部实益权益。此外,双方的行为,进一步支持这一命题,被告人和斯蒂芬妮都决意,只有被告一人,对他的房子拥有实益所有权。法院说,“被告独自一人住在家里,只有被告承担所有权的成本和风险的按揭付款,并支付物业税,保险和其他费用。 ” “因此,证据支持法院的结论认为,被告人决意拥有公平的产权,并打算斯蒂芬妮只是单单获得法律上的所有权。有没有无可争议的事实,将调用质疑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债务人甚至在被告家中描述了他们的利益,在他们的破产时间表“合法权益”。法院的结论是,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the parties' agreement and presumed intentions support the imposition of a resulting trust on the defendant's home in favor of the defendant.”

在这个案例,被告是幸运的,因为他有令人信服的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女儿持有的是他的信托财产。如果证据不足,其结果可能是不同的。

杨清泉律师毕业於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并已经开业三十年以上。他专精破产法,商业和民事的诉讼,在加州已成功的处理了超过六千破产案件。律师通英语,国语及福建话,并期待着与您讨论您的个人情况。请致电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预约电话(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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