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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芳律师:政府收购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政府是否有权收购私人土地?政府行使收购权时,有些什麽限制与规定?私人可否拒绝政府的收购?私人可否与政府谈判收购的条件?如果收购条件谈不拢的话,是否法院会强制执行?法院的程式又是如何?私人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与政府谈判或代表出庭?这些都是我们要在此回答的问题。

(一) 收购的法律依据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以及加州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均赋予政府收购私人土地的基本权利,加州民事法条自第一二三○、○一○开始,更针对着政府收购私人土地的法律有进一步的规定及说明。

(二) 收购的限制

纵使宪法赋予政府收购私人土地的权力,但在行使其收购权时,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条件
政府必须给私人合理的补偿
政府必须基於公众用途而收购

所谓的政府所指为何?政府可包括州政府、市政府、郡政府、公共设施单位等等有明确法律授权之机构。

所谓的“公众用途”范围有多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的一个案例中(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做了一个非常广泛的解释。根据这个判例,似乎只要对促进经济建设有所帮助的用途,便可以符合“公众用途”的条件。这甚至可以包括因为新的经济建设所带来的新的就业机会或是所增加的政府税收,而不仅限制於政府自身的使用。

(三) 合理的补偿

私人在面临政府收购时,最关心的可能就是能否从政府拿到一笔合理的补偿。政府必须以合理的房地产市价作为补偿的标准,除了房地产本身的市价之外,政府还需要补偿其内的设备与装置。至於商誉或者库存呢?如果有房客的话,房客的损失呢?如果上法院的话,律师费及诉讼费呢?往往政府在公布有意收购之后事隔许久才正式收购,期间私人也许会损失租金的收入,那麽政府会补偿租金的损失吗?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须视个别例案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

(四) 迁移费用

不论是住家或是商家均可向政府申请迁移费用,迁移费用包括搬运费用以及新地方的装置费用等等。甚至重新印公司信封、信纸、名片的费用亦可向政府申请。

(五) 收购程序

通常政府在决议收购之前需要举行公听会,邀请私人参加公听会。在公诉会上,政府需要向私人说明收购的方案,并且让私人有足够的机会发表意见。收购案成立之后,如果政府与私人之间因收购的条件等等意见纷歧,无法达成协议,那麽政府需要在六个月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让法院来做最终的裁决。

(六) 诉讼程序

一般在收购诉讼案中,原告是政府,被告是私人。一旦诉讼开始,政府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拿走私人土地,而不需等到整个诉讼案终结。可是政府必须将一笔相等於市价的押金存入法院。这时私人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政府存放的押金从法院取出,取出之后,并不影响私人向政府要求更高补偿的权利。

绝大多数的案子都在最终出庭之前双方达成庭外合解。收购的诉讼案件也不例外。如果不能庭外和解,绝大多数的原因是在补偿金额的争执上。出庭时,陪审团可以决定补偿金额的多少。

收购案件与其他性质的民事诉讼比较起来会快速许多,法院在排定出庭时通常会将收购案件做优先处理。

(七) 聘用专家

私人对政府收购案往往莫测高深,如果有专业律师代表出面与政府交涉及出庭争取,必将事半功倍,甚者,如果政府的收购条件不合情理,私人可向法院要求政府赔偿所有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以及评估专家作证的专家费。

刘美芳律师事务所服务南加华人社区逾二十年,专精各项诉讼案件,成功办理过无数错综复杂诉讼案件,包括国际贸易纠纷,商业诈欺,房地产买卖纠纷,商标专利侵犯,劳资双方纠纷。若您的土地产业即将被政府收购,请速电(626)810-9300半小时免费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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