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繁体 商家登录

刘美芳律师:员工的法律权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次谈到加州雇主须知的劳工法,是从雇主的角度来谈。说明在加州身为一个雇主,对於员工的分类,工资工时的计算,假期的福利,劳工伤害的规定,直至员工离开公司时所须付清的工资等等各方面有关加州劳工法的规定作个重点式的提要。雇主不能以不谙法律为藉口而推脱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雇主虽然无心触犯,但毕竟由於雇主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依然会面临各种各项的赔偿。这些赔偿包括积欠的工资,利息,罚款,律师费,诉讼费,甚至应诊性的赔偿。 现在从另一个角度,即员工的角度,来谈谈在职场上,身为一员工,有些什麽法律上的权利。

一、最低工资

加州州长2006年九月十二日签署了新的最低工资条款。从2007年一月起,最低工资调整为每小时七元五十分。从2008年起,在调整为每小时八元。如果雇主违反最低工资的跪地,则员工除了可以要求最低工资以外,还可以要求罚款,每一次发工资低於规定的最低工资便可以要求罚款一百元,如果雇主屡次违法,则罚款可增至每此违规二百五十元。

二、工资明细

雇主每次支付工资时,必须给员工一个工资的明细,其中的明细项目包括雇主名字地址,员工名字,社会安全号码,支付日期,工作时数,每小时工资多少,有哪些扣除项目,这些项目的数字扣除期与扣除后的工资等等。如果雇主没有给这个工资明细,根据劳工法第二二六条的规定,员工可以要求罚款,罚款的金额最高可以至四千元,另外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

那麽如果雇主付现金呢?付现金是不是违法呢?并不。劳工法并没有规定雇主不能付现金,不过从劳工法第二而六条的精神来看,其用意不外乎保障员工都与薪资的权利,以及税局都与徵税的权利,因此支付现金时,雇主如果给员工一个明细加上将该扣缴的税金如实呈报给税局,即无违法之处。

三、休息用餐

员工有权利每工作四小时,即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雇主不能扣除这十分钟休息时间的工资。若雇主没有给员工这十分钟的休息时间,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罚款。

另外,每工作五小时,可以有三十分钟的用餐时间,这个用餐时间雇主不须付工资。如果员工上班一天不超过六小时的话,双方可以统一免去用餐时间,再者,如果上班时间一天超过十小时的话,雇主必须给员工两个用餐时间,当上班时间一天超过十小时但不超过十二小时的话,那麽第二个用餐时间双方可以统一免去,但无论如何异地个用餐时间不能免去。有的员工虽然名义上有用餐时间,但事实上却必须在用餐时间内随时待命,如此亦不真正算用餐时间。

四、加班费

如果员工在一个工作天工作超过八小时或者在一个工作周工作超过四十小时,或者连续工作七天的第七天工作八小时,那麽就可以拿加班费,这时的工资是平常工资的一倍半,如果在一个工作天工作超过十二小时,或者连续工作七天的第七天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那麽这段时间的工资则为平时工资的2倍。

有些雇主为避免付员工加班费,而把“经理”的职称给员工,让员工误以为既然我是经理,便无加班费可拿。这个想法可能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拿薪水而无加班费的经历,一般而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此经理的薪水必须至少是最低工资的2倍;第二、此经理之下必须管理至少2个员工;第三、此经理上班时间必须按花至少一半时间担任管理工作;第四、此经理的职权必须包括雇用员工,解雇员工,升调员工等等;第五、此经理必须在其工作的范围内有相当裁决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许多员工也许有“经理”之名,而无“经理”之实,如此人有拿加班费的权利。再进一步来讲,就算有些经理是名副其实的“经理”也可以有权拿加班费。例如:雇主从“经理”的薪水里头扣除掉经理为上班的时数等等。

五、消费

在美国有许多行业诸如餐厅、理发店、旅馆、搬运,习惯上客人都会给小费。而许多人之所以从事这些行业往往也是由於有丰厚的小费收入。

加州劳工法自三五一条开始对於小费作了一番规定, 以保护员工的小费收入。首先,小费与工资不可混为一谈,雇主不可用小费的收入来抵工资,再者,雇主虽然可以规定小费必须拿出来分摊,但是不可与主管、经理、业主或有任何管理职权的员工一起分摊。

六、离职工资

在离职时,如果员工有尚未用掉的假期,则雇主必须将员工未用的假期折算为工资的员工,不可降至作废。如果员工是被雇主解雇的,那麽雇主鼻血在员工上班的最后一天付员工最后一笔工资。如果员工是自动辞职的,那麽最后一笔工资的支付即依据员工提出辞呈的时间而定。如果辞职的员工给雇主七十二小时或以上的事前通知,那麽雇主必须在员工上班的最后一天付清工资;否则雇主必须在员工自动请辞的七十二小时之内付清工资。

如果雇主拖欠员工的工资,除了该付的工资之外,雇主还可要付罚款、利息、律师费等等罚款的计算可至三十天的工资为上限,也就是说,以员工一天的工资为基数,最高至三十天的工资。

七、结语

限於有限的篇幅,作者必须再次停笔。如读者对於以上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或者认为您的雇主侵犯您某些法律权利,可以填妥以下资料,交给一个承办劳工法的律师楼,请有经验的律师分析一下您的情况,进一步来协助您争取您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

1.您的名字、地址、联络电话
2.任职公司名称
3.任职公司的职员人数
4.任职期间
5.在公司担任的职位
6.公司支付待遇
7.积欠工资:简略说明公司如何积欠工资,请整理出您的上下班日期、时间、工作时数、加班与否,拿假期与否,工资已付多少,尚欠多少。
8.歧视骚扰(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伤残等等)简略说明在职期间,公司如何歧视或骚扰您?骚扰您的公司员工所担任的职位?您是否向公司经理或主管呈报过?呈报的日期?书面或口头呈报?公司收到您呈报后的反应?是否相同的歧视或骚扰任持续?
9.不当开除:简略说明开除的日期、理由、原来任职的职位,以及不当开除的始末。
 

把此文章分享到:

关於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