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地产收入纳税

时间:08/06/2013 浏览: 5551

最近,许多来自中港台的华人在美国购置房地产,有人置业是为了投资,有人购屋是自己在美经商。美国税法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这类人的纳税,其规则与美国居民不同,本文今天就讨论这一点。外国人 (屋主)在美国投资房地产,其租金收入及买卖收入要向美国税局报税,不管外国人的个人税务情况如何,也不管美国与外国人(屋主)的祖国有无税务协议(treaty)。外国人 (屋主)租金收入有以下两种纳税方式。

(一)是预扣税(withholding):

屋主在拿到租金前,已经被扣下税额了。租金收入是一种被动(Passive)的收入,要预先扣除30%的税额,假如没有税务协议的优惠。例如,租金是5000元,先扣30%即1500元,外国人拿到租金只有3500元。纳税额要按照毛收入计算,而不是照纯收入计算。毛收入和预扣税要在1042-S表上申报,缴税人必须申报1042表,截止期是第二年的3月15日。

(二)是预估缴税 (estimated tax):

这是在纯收入的基础上计算,所以可能比上述方式的纳税额要低。这和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和生意一样,将按照一般的累进税率纳税,不要预扣税。屋主可以用毛收入减其花费,如房屋贷款利息、地产税、管理费、维修费、水电、营运花费、维修、及房屋有关的保险折旧费等。例如,租金收入是5000元,房屋贷款利息、地产税、管理费、维修费、水电、营运花费、维修、及房屋有关的保险等是3000元,折旧费是1000元,那净收入只有1000元。外国人 ( 屋主)预估收入1000元。假设税率是28%,那就先预缴280元。假如外国投资人是个人,在明年用税表1040NR申报,假如屋主是外国公司,要在明年用1120F表申报。采取何种纳税方式,取决於外国人拥有的财产是否被认为是在美国从事生意。如果仅仅是被动活动(passive activity),比如只有纯租约,房地产的所有人不被认为是从事生意,那就必须预扣30%的预扣税。

假如外国个人能找到合法的解释,他与美国的生意有联系,并向国税局要求选择(election),就没有责任预扣30%税。假如所有人是外国公司,公司将要缴纳分公司利得税 (branch profits tax),拥有美国地产的外国公司可以选择美国税法第882(d)条款,把与美国地产有关的收入当做从事生意收入。如此方式,租金将按照一般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收入纳税。

现在来谈谈外国人 (屋主)卖屋时的税务情况。通常美国人卖房子时,不须预扣税。当一名外国人卖美国房地产时,不管这个外国人的收入额是多少,必须扣除实现额的10%。扣除的数额并非最终的纳税额,只是预付。外国人必须在明年4月15日申报个人税表,再正确计算应交(或应付)的税额。有人会问,外国人若销售美国资本资产,如股票等,可以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但是,「外国投资房地产税法」(FIRPTA)把房地产视为例外。在这个税法下,外国人销售美国地产的利得还是得纳税。

例如,一个外国人持有美国房地产,符合资本资产的条件(即持有至少一年),所有利得还是得按照资本利得税率缴纳。扣住的税额将按照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进行加减,多退少补。个人要申报1040NR表,公司申报1120-F表。

资料来源:世界日报「世界周刊」(2013年15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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