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报税季节虽已结束,美国的外国公民们常常还是为其全球收入是否需要在美报税而烦恼。这种烦恼对於申请EB1C的跨国公司经理们和EB5投资移民的投资者们尤为明显,因为其美国境外收入可观。
解答以上问题的前提条件是了解何种收入须在美国报税。通常说,除一些外国学生、交换学生和交换学者,所有通过在美国境内工作或进行商贸或通过美国境内财产取得的收入都需在美国报税。简单说就是美国收入必须在美国报税。但涉及到美国境外的全球收入是否被税法判定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报税的情况则有天壤之别。美国国税局(IRS)解释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与美国公民承担同样的报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满足税法对於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无论是美国收入还是全球收入,都必须向IRS纳税。但如被税法视为 「非居民」(nonresident alien),则只需就美国收入的部分进行报税。
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美国收入对全球收入
国税局(IRS)采用两种测试: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来确定申报人是否?「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 )。如外国公民满足其中一项测试,该外国公民将被视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其纳税义务等同於与美国公民,因此将对其所有收入进行申报。
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如果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外国公民将被税法界定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1.本年在美国境内居住31天及以上;及2.本年和过去两年内根据如下的计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数,加上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以三,再加上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以六。
下面是两个例子:张先生持H-1签证在美国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2009年和2010年未回国,但2011年由於家庭变故,只在美国待了28天,据上述计算方式,张先生这三年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是:28+ (365/3) + (365/6) =210.5天。张先生会被判定为税法上的美国「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不会,因为张先生未满足第一条即「本年在美国居住31天及以上」。
王先生由於工作关系在2009、2010和2011年均在美国居住了60天,他会被税法判定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根据计算方式,王先生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60+60/3+60/6=90 天。因此他不会被视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因? 他不满足第二个条件。
如果纳税人能证明其以某些豁免身分居留美国,那麽处於这些身分的时间不会被计算入实际居住时间。这些身分包括:政府相关人员、J或Q签证老师或培训人员、F, J, M,Q签证学生、学者及职业运动员。(上)
本文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参照张哲瑞律师文章并修改。联系电话702-308-4915, 702-638-8886,律师事务所地址4545 Spring Mountain Rd., Ste. 102, Las Vegas,NV 89102。
资料来源 : 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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