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卖淫,嫖妓与拉皮条犯什麽罪啊?

来源:林文震律师 时间:09/19/2012 浏览: 110106

在报上常看到警方组成专案特警队,对可疑的按摩院或从事卖淫的民宅进行突检,查获从事不法性交易,逮捕按摩院或民宅主人,及卖淫女子及嫖客多人等新闻。

到底在加州卖淫,嫖妓,或拉皮条犯了什麽罪?其犯罪成立的要件是什麽呢?加州刑法647(b)条就是这类犯罪的法律基础。依该条规定卖淫与嫖妓两种行为结合起来称性交易。性交易的定义是以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物品作为对价而从事性行为或进行触摸性器官,臀部或女性胸部之淫荡行为,以满足刺激性慾之行为。在此基本定义下,647(b)规定有三种行为是犯罪的。

1.进行性交易。

如果在进行性交时被活逮,同时又有交易对价,则卖淫的与嫖妓两个人都会被控以性交易罪。

2.要求或诱导他人进行性交易。只要是有这个行为的人,不论是妓女或嫖客都可被控此罪。

常见警察假扮妓女,如果男客主动接近询问是否愿意交易及价码,或是警察假扮嫖客,妓女主动接触告知服务内容及价格都可被控此一罪名。在判例上较多的争议是那些行为足以被认定是诱使他人进行性交易。法院判例解释当纯向过往车辆招手或站在流莺出没的地区尚不足以作此认定。必须要有更明显之行为。

3.同意进行性交易并着手准备动作。

这项犯行与2.项犯行有密切关连。要求或诱导他人进行性交易犯2.项之罪,而接受他人之要求或诱导而同意性交之人可被控此罪。因此触犯本罪之人可能是妓女也可能是嫖客。看谁主动谁被动而定。

触犯上逑三种罪名是刑法上的轻罪,如被定罪,最重可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及1000元罚金。

加州刑法对拉皮条煤介色情或性交易在刑法第266h及i条明订违法且可处高达六年之重罪。其罪刑较卖淫与嫖客皆严重。

由於警方在调查这类案件最常使用诱饵请君入瓮,但执行过程中常见很粗糙的行动计划,导致无辜入罪。因此若因涉案被补,请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保障自己权益。化险为夷。

(本文作者系智林刑事律师事务所林文震律师 1 - 877 - 770 -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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