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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法律关於离婚过程中债务分割问题(一)

来源:蒋丹宁律师 时间:09/18/2012 浏览: 15009

 离婚过程中债务划分的基本原则:

 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定的婚前或是婚后财产协议,结婚后到分居前的这一段期间,夫妻双方或是任何一方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於共同债务,每人各负一半的偿还责任。 共同债务,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产生的,可以是为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也可以是为了一方的某些目的和需要产生的, 只要是在结婚后和分居前产生的,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要对此负担平等的偿还责任, 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夫妻应该各还一半。

 由於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参杂交错, 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划分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除了上述的基本原则以外,我们以下分别敍述一些婚后债务的特殊划分情况:

1. 夫妻的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债务的情形:

 举例来讲,如果丈夫在婚前欠下两千美元的债务,这部分属於婚前个人债务, 应该由丈夫自己用个人财产偿还。但是结婚后,他用属於共同财产的工资偿还了这笔债务。如果夫妻离婚,丈夫应该在分居后的个人财产中拿出两千美元还给共同财产, 妻子有权分得这部分共同财产的一半, 也就是一千美元。

2. 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共同债务: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欠下两千美元的信用卡债务,这一债务属於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丈夫用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偿还了这笔债务,如果夫妻后来离婚,丈夫是否有权从共同财产中要回这笔钱呢?按照加州的婚姻家庭法规定是不可以的。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或是个人财产支付婚后共同债务,将被视为是其对共同财产的赠与,即使离婚,也无权要回。

 关於这项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一条例外,如果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来购买共同财产,如房屋和汽车等,法律规定, 如果其没有以书面形式放弃这部分的财产权利,则其在这部分财产中的份额在离婚时是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偿还的。不过值得注意的事,只有用来付本金和增值的部分可以得到补偿,用於支付利息的部分则不能得到返还。

 举例说明,先生和太太买了一栋房子,太太用她母亲给的钱支付了首付,如果先生和太太后来离婚,太太用来付首付的钱则可以从共同的婚后财产中要回。如果太太个人的钱用来付每个月房贷中的本金,或是给房子加建,其个人财产也可要回。但是,如果太太的钱���来付房贷的利息,房屋的维护,房屋的保险和税金,则她的个人财产将被视为对共同债务的赠与,在离婚时没办法得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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