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老爷身为家族企业创始人,经商有道,胼手胝足在亚州奋斗数载,正逢壮年时期,得以将兴旺事业连同美满家庭迁至美国加州。韶光似箭,姚老爷在商界再怎麽叱吒风云,也得逐渐放手,将事业交给儿孙接管。姚氏父子个性传统,反观第三代未来接班人姚公子从小喝洋墨水长大,祖孙三人在经营方针上经常意见相左。姚公子最看不过去的,是爷爷经常容许客户赊帐,旧货款尚未入帐,就又把新货无条件批给对方。
这天,姚老爷结识三十年的老客户突然登门拜访,打算订十万美元货物,并且需要在五周以内收到货。姚老爷与多年旧识作生意从来不需要签合约,马上应允,只附带上一句,一般出货期至少六周,但他会要求下属尽力而为。姚公子得悉,也清楚对方仍积欠他们货款,心中暗忖必须马上通知对方,只要赊欠货款就无法立即出货。后来姚公子一时繁忙,发了通知出去却忘了跟进,并未彻底催款。
期限一到,果不其然这批货尚未完工,无法准时交付,后来只好推迟两天才将货物送达。现竟传出对方拒绝付款消息,由於数字庞大,姚老爷只好亲自关心,反倒被老友炮轰了一顿,责怪因为姚家延迟交货,害他蒙受一笔巨额损失。除非姚老爷愿意负责赔偿,否则这笔货款不但不付,还要扣留送来的那批货。姚老爷怎肯答应,对方拿不到赔偿,一翻两瞪眼,将姚氏企业以及姚老爷本人一状告上法院求偿。
两司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长期口头订货交付方式早就习以为常,并非偶发。姚老爷不认为自己有错,因他从未承诺絶对在五周内交货,也不曾书面约定交货日期,对方何来证据兴起诉讼?原来,姚公子发给对方公司经理的一封email,成为此商业诉讼最关键的一项呈堂证据,他提及五周的交货期限可以配合,前提是必须优先付清赊欠的旧款项。这麽一来,等同默认了五周的交货要求,但是对方未缴清赊欠款的事实犹存,这是否代表姚家没有违约?虽然对方经理确认收到email,也承诺会向上司转达,但是无人正式回覆同意信,况且姚家在没有收到旧货款的情况下依然出新货给对方,这不等同自打嘴巴?
法院接受email作为呈堂证据的先例不在少数,姚家这次就是栽在这封email,违反送货期限不打自招。这是否代表企业在交涉生意时,千万不可书面写email给对方,以免造成日后危机?也不可因噎废食。人的记忆力有限,一封email可以快速记录两造之间的口头协议内容,等同书面再次厘清各自想法。假如当初姚老爷与友人洽谈生意,随即让下属发一封电子邮件给对方,告知送货期限不可能在五周内发生,或许可以避免这场商业诉讼纷争。注意的是,模棱两可的email内容可能被错误解读,造成日后在诉讼时被对方律师列为「罪证」,反扑作用极大。
其实如果小心谨慎使用电子邮件,依然可以作为商业交易的利器。由於email有明确的送出日期、收发对象、文字叙述,对於举证来说十分有利。可惜覆水难收,email一旦发出,宛如飘散在网际网络虚空之中,即使你自认已把email删的一乾二净,可能依然留存在硬碟、伺服器、甚至云端备份档案中,难以彻底消灭。有些企业磋商时惯於使用电子邮件,此时经常需要的制式化内容可委托律师协助草拟,避免错误的用词构成未来潜在的商业损失。再者,必须确保对方实际收到邮件,方法例如在信中解释要求对方回覆确认的理由及其必要性,并提及倘若发现理解有误时,必得即时提出反馈。不厌其详的跟进,还有将email书信往来养成一种工作习惯,假若日后不幸遇及商业违约诉讼,才有机会扭转官司局势。
可惜电子邮件并非万能,在最终审判时,有时其真实性遭到质疑,或因被判定为hearsay evidence传闻物证,导致最终无用武之地。此外,倘若对方在回信中提出异议或还盘,email本身就无法被用来证明协议有效,因为所谓的协议指的是双方都达成共识,并且予以同意。此外,在email中提及延迟送货将处以罚金,有监於违约赔偿金相关法律规定复杂,致使最终可能依然无法执行罚则。
电子邮件email在商业交易中属最为常见的一种沟通形式,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必须谨慎善用,才能发挥最高效益,帮助企业在买卖成交时,银货两讫、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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