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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峰律师事务所:版权流氓

法律 时间:05/29/2018 浏览: 3154
今天我们要给您介绍专利流氓的表弟,那就是不太出名的版权流氓。 与专利流氓类似,版权流氓是一些人和组织通过与多个版权持有人签订合同及购买的方式让自己获得版权的合法使用权。 这些"流氓"会在之后追查侵权行为,或者去追踪那些有可能侵犯他们版权的人,然后大量的发出先诉和解信。版权流氓通过恐吓对方要求赔偿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但是最终提供一份要求赔偿少很多的和解合约来赚钱。通常和解费大概在一千五到两千五之间。 这样,收到先诉和解信的人往往会选择付钱和解来脱身,从而避免花费高额的诉讼费。 

为什麽这些版权流氓不需要受到任何处罚就可以这样逃脱呢? 首先,美国宪法和1976的版权法案允许版权持有者发起侵权行为的诉讼,版权持有人可以起诉任何伤害其独有权力的侵权者。 版权法案同时也给予了版权持有人一个收回实际损失或者法定损害赔偿的机会。 (17 U.S.C. 501.)

这给那些视"流氓"为机遇的企业团体了提供了转快钱的良好机遇,这些团体其实根本没有想要起诉的初衷。 打个比方, Righthaven LLC就是一个以恐吓起诉版权,但最终为了拿和解费而创造的公司。Righthaven与缺少资金的版权持有人们签约以此来完全的获得并利用他们版权的法律权益。然后Righthaven进一步利用他们的优势资源,而这是之前版权持有人所缺少的。 Righthaven的资源允许他们轻松的指控大群体的侵权行为,而不是通过发出勒令其停止运营的信件从而真的去防止侵权行为的产生。Righthaven 为了增加侵权人想要付钱和解的可能性,而不是进一步冒着想要打官司的风险,他们会立刻给收件人发送和解信。

这一诡计被叫做" 诉前通知",然而现在这一策略已经没用了。法律现在有明确规定可以约束像Righthaven这样只拿着法律版权的版权流氓,根据版权法案,这种版权持有人身份并不能起诉侵权。 请查阅案件Righthaven v. Democratic Underground, No. 11-16751 (9th Cir., May 9, 2013). 只有当版权持有人的独有权利被侵犯时,他/她才有权利起诉侵权者。 法院裁定版权流氓只持有法律权益但是并没有独有的权利,因此这不符合版权法案关於诉讼的要求。

这一切产生的结果是,版权流氓在购买版权时开始要求独有持有权; 然而,他们这样却适得其反。 从 AF Holdings 对 Does 的案子看来, 版权流氓依赖着 "欺骗性手段" 应根据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ICO) 而成熟其法律义务的。 AF Holdings v. Does et al., Case No. 1:12-cv-00048 (D.C. Cir., May 27, 2014). 实际上, 版权流氓在试着重建他们原有的结构时甚至是独有权时,有可能面对着一场艰苦的斗争。

如果您或您的公司收到了来自版权流氓的和解信,或者需要解决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免费电话 (888) 827-8880 或者发邮件到info@TheWangIP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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