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曾经发生一个实例,纳税人因为疏忽或者是时间上的来不及,应用个人的名义来签公司相关的合同,以导致国税局将其交易收入归纳到个人收入里,因而产生不必要的税赋。
许多人开始做生意时因为不知道是否会有盈利,为了省麻烦都是以个人的名义来签生意上的合同。这麽做,除了个人必须承受法律责任之外,税付的也比较多。等到年底发觉钱赚的太多,想要成立公司来省税已经太晚,因为之前的收入是属於个体户收入,高税率,所以效果不大。因此许多人挺而走险,把当年所有的收入都当成公司收入来申报,而导致国税局敲上门,按照1099表格的受款人来徵税,包括罚款和利息。
我们曾今在节税小帮手 3说明使用个体户来做生意需要注意什麽。不过因为在税上实在是吃亏,而且责任无上限,我们在这里还是建议所有的读者,假如您有心做一个事业的话,成立一家公司还是比较划的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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