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丹宁律师事务所提供离婚诉讼中的调查取证问题(之二)
法律
时间:06/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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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我们对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程式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中将继续有关具体讨论。
调查取证程式的几种基本形式:
总的来说,离婚中的调查取证形式与其他民事案件的取证形式基本相同, 分为以下几种:
1. 表格式问卷 (FORM INTERROGATORIES):表格式问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表格为形式的问卷。问题多以格式性的问题为主,多用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本问题。负责答复的一方只需针对表格上的问题作出回答或提出拒绝回答的反对理由。
2. 特殊问题问卷 (SPECIAL INTERROGATORIES):这一问卷多是由律师或专门人士根据特定的情况量身订制。其撰写要求严密精练,大多根据已知事实提出进一步的问题以期获取更多的事实性细节。负责答复的一方也要以书面形式做答, 答复一般也要由律师撰写。
3. 要求确认事实 (REQUEST FOR ADMISSIONS):这一形式是由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对相关事实的简要概述,要求对方给与承认或否认的答复。负责答复的一方只能根据问题给出否定或者肯定的答复。如果拒绝回答,则要根据法律提出相应的反对意见。
4. 要求提供相关档 (REQUEST FOR DOCUMENTS):这一方式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向对方要求交出书面的证据。被要求提交档的一方要在限期内回复,并附上应该提交的档。如果拒绝提交档,还是要在限期内提出回复,并且一定要根据法律提出合理的拒绝理由。
5. 录证词(DEPOSITION):这一方式是调查取证过程中最为正式的方式。一般需要证人,双方律师以及法院认可的记录员在场。过程中,由对方律师提出问题,当事人提出解答。 对於不合理或是企图混淆视听的问题,需要由回答一方的律师提出抗辩。证人作证之前需要履行誓词, 故意说谎或者掩盖真相将有可能被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特殊取证形式:
1. 心理评估:
在小孩监护权的案件中,如果双方的争议难以解决而陷入胶着状态,往往要由专业的心理医生对夫妻双方以及小孩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并对抚养权的归属提出相应的专业意见。法院的裁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於这一专业意见。有经验的律师会为自己的客人选择合适的专业医生,并在心理评估之前给客人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以避免产生消极的印象和不利的结论。因为这一印象和结论一旦作出,将很难推翻。
2. 专家证词或报告:
在某些财务问题上,双方可能需要有专门人士提出专业意见。例如,如果夫妻一方拥有公司或是规模比较大的生意,公司的税务及财政状况需要有专门人士提出评估,这一评估对财产分割有重要的作用。专门人士的证词或是报告经常会出现在离婚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也经常在离婚诉讼的最终审判裁决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3. 收入和支出表:
在离婚诉讼提出不久,双方要交换收入和支出的有关表格。这一表格为离婚诉讼调查取证程式所特有,双方需要在表格上如实将各自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填写,并和对方进行交换。
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调查取证要求需要由一方提出,另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拒绝答复,要给出相应理由。 无理由拒绝回答问题或提供档,要负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轻则要提交罚款,重则会被法庭命令不可提供证据或是被裁决藐视法庭。双方均可利用各种方式来适应自己调查取证的需要。对於所提出的调查取证要求,律师与当事人要进行详细探讨,缜密思考,或是予以反驳,或是谨慎作答,或是申请延后回答。 回答一旦作出即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对方当事人与律师也会审慎研究,针对答案予以考量,在庭审过程中作适当的运用或反驳,藉以达到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在不同的调查取证形式中对同一事实作出自相矛盾的回答,则等同於授人以柄,不仅会对事实的认定不力,而且有可能在法官面前造成不诚实的印象。
总而言之,调查取证是诉讼中获取证据的工具。有经验的律师会适当准确地使用各种方式来帮助当事人获取最有力的证据,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或是在不利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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