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LLC)中,合夥人实体(P)是介於「独立所有人」和股份有限公司(S或C)之间的过渡形态,因此在债务关系上与合夥人之间仍「维持」着一定层次的联系,主要体现在P的债务仍划分为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又可分为Qualified与Nonqualified)两大类型。以Z&S LLC建筑工程公司为例,2014年的1065申报中,包括应付款10万元,其他短期债务(包括应付税款)5万元,欠合夥人贷款(长期债务)20万元,其他长期债务8万元,这43万元债务均可向合夥人追索,假定Z&S LLC欠纽约市税(UBT)5万元但无力偿还,纽约市会向合夥人Z和S发出「追债判决」,但这种情形在S或C公司中不会出现,因此从风险承受角度比较,S比P更安全。
LLC中的P和S比较虽有不少弊端,但在公司低税率上却具有优势,以不承认S或P税务优惠的纽约市为例,S的公司税率为纯收入的8.85%,同时比较公司平均资本税(千分之一点五),股东工资「替代最低税」(持股5%以上的股东工资减去4万元x15%x8.85%)及营业最低税(依收入多少25元起最多5千元),取最高值,所以在公司赢利情况下,税率至少为8.85%。反观P在纽约市的非公司(法人)营业税(Unincorporated Business Tax,简称UBT),税率为4%,且赢利8.5万元以下免税,8.5万至13.5万元之内享受部分抵减,13.5万元以上按4%交税。如果把公司(非公司)营业收入税和股东(合夥人)个人税放在一个篮子里比较的话,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不出工资(「固定报酬」)且连年亏损型,S与P区别不大,除非高营业收入或高平均资本,这时P不用像S交最低收入或资本税。2.股东工资或合夥人「固定报酬」在11万3700元(2014年社安税「封顶」上限)以下时,纽约市节省的UBT不足以抵消合夥人交纳的社安税(6.2%)及医疗税(1.45%),因此S比较省税。3.类似Z&S LLC工资(「固定报酬」)及赢利均在20万元以上,这时比较的是纽约市中节约的公司税(4.85%)与个人税中「自雇」「医疗税」(1.45%),附加医疗税(0.9%)及投资附加税(3.8%)的总和,天平仍然倾向於S一边。4. S或P由较多成员组成,而普通合夥人只占有较少权益,这时选择P在税务上会比较有利。例如AMZ LLC为房地产投资合夥人实体,由10个合夥人组成,J为唯一普通合夥人,出资分红均占10%,2014年房地产投资赢利20万元,仅在纽约市付税(8.5万元以上4%)约4千元及J个人社安医疗税1530元(J附加投资税暂不考虑),但如果选S,纽约市税约1.8万元, 相当於P所交税的3倍。
除了税率差别,许多创业人选择P还由於P的组织结构形式更为灵活和相对独立。首先P不要求合夥人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其次是P的合夥人之间更具相对独立,这在LLP(有限责任合夥人实体)或LLLP(有限责任有限合夥制)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尤其以专业人士(LLPP,有限责任专业合夥制)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组成的「群体」为代表,既联合又保持相对独立,例如从雇员、客户到办公室都可以维持不变,只是开辟或增加了共同合作的项目或客户,这在S形态下是无法比拟的,这也是P(LLC中的P或LLP)除了在大、中型的律师、医师、会计师、建筑师事务所(医务所)中风行之外,同样受到证券商(Hedge Fund, Private Equity Fund),房地产开发商,旅馆饭店等业主的青睐,据国税局的统计,全美S公司现有450万家,P紧随其后约340万家,C公司於1986年达到高峰260万家后,便开始下跌,现徘徊在200万家上下。国税局预计S公司於2015年上看570万家。华人创业者或商家需要在LLC中的S与P中细权衡思量。(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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