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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新移民最好不要与大麻扯上关系

01/26/2018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2018年加州最热门的行业及话题少不了大麻合法化这项目。

加州法律只容许年满21嵗以上人士持有1 oz大麻及种植6盆大麻自用。所谓大麻“合法”化其实是有限度及有管制的。

笔者劝谕居住于加州的绿卡人士及将来会申请绿卡的外国人士,最好不要因爲加州大麻合法化而堕入“大麻”圈套。

美国法律有联邦法(federal laws)及州法(state laws)。两者若有冲突联邦法可以透过supremacy clause 及federal preemption越过州法。所以,即使某些州包括加州,容许少量持有大麻自用,并不一定能在移民法中脱身。

美国移民法属联邦法,而联邦政府并没有类似“大麻合法”条例,大麻仍属“管制品”(controlled substances),亦即俗称毒品。

移民法对触犯管制品罪行有严厉惩罚:

  1. 外国人士可以被拒绝入境。
  2. 申请绿卡可以被否决。
  3. 有别於其他遣法行爲,遣返管制品的罪行不容许任何豁免(Waiver)申请。
  4. 绿卡人士,除非有30 gram(1.5 oz)或以下的大麻,一次性被判入罪,可以被驱逐出境。某些情况下绿卡人士可申请取消驱逐(cancellation of  removal。
  5. 绿卡人士,若是毒瘾者(drug  abusers/addicts)同样可以被驱逐出境。
  6. 外国人士或绿卡人士,与他人合谋(conspiracy)或打算触犯(attempt to violate)有关管制品法例,亦受到同样惩罚。
  7. 外国人士即使没有被判入罪(conviction ),自己承认亦会受到同样惩罚。举例来説,在过关时被关员闻到有大麻味道,盘问下承认曾使用大麻,可以被拒绝入境。

由於加州新法容许商业种植大麻,很多希望赚大钱的人士已磨拳擦掌,想染指此新兴行业。笔者奉劝绿卡人士或要申请绿卡人士,起码直至联邦政府或移民局发布清晰指引之前,不要从事此行业,怕与大麻扯上关系,变成移民法所指的同谋者。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咨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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