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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芳律师:夫妻本是同林鸟 分时各自求多福

11/28/2017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温太太自认与先生之间感情合睦,随着孩子出世,温先生事业走入巅峰,即使生活平淡,由恋人升华为家人,对温太太来说也没什麽不好。温先生事业发达,有一半要归功於他的事业夥伴琳达,此女虽离婚多年,但她再三向温太太保证不会与温先生发生感情,因为她是前夫出轨的受害者。后续温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他从而继承了一笔庞大遗产,打算投资於一栋公寓上,还找了琳达共同注资。温太太对房地产不了解,她也不贪心,并未要求将她的名字加入其下。

这天,温先生一如往常到外地出差,温太太早已习惯,并不见怪。此时电话铃声突然响起,原来是许久不见的高中同学。住在外州的她,告诉温太太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她外出时撞见温先生与一名女子亲吻拥抱,且经她描述此女的外表特徵恰巧与琳达相符。温先生回到家中,太太默不作声,但温先生意识到她不对劲,也许因为罪恶感作祟,他竟然全招了!他真的跟琳达发生了不可告人之关系,而且还要求与温太太离婚。温太太心碎了,她不愿这麽轻易放过他们。

首先温太太想要的,除了现在的住家以外,是拿到温先生与琳达共同投资的这栋公寓中她应得的产权。温氏夫妻名下的住宅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由於是以温先生婚后收入所付,因此夫妻各享有一半权利。即使这栋住宅当初只登记在夫妻其中一方,配偶权利犹在,离婚时仍然可能拿到一半产权。假使温先生并未设立任何遗嘱,那麽只要他们的婚姻关系存在,假使温先生突然发生不幸,这栋房产将全数属於温太太所有。

至於温先生与琳达共同拥有的公寓,由於资金来自温先生继承的遗产,属於他个人资产,因此温太太无份。当初这栋公寓是以joint tenancy方式登记在温先生以及琳达名下,这代表两位所有权人对公寓彼此有继承权。温先生若发生不测,这栋公寓将可经由法律程序转给琳达所有。温太太以及其子女完全没有继承权。假设当初这栋公寓是以tenants in common方式登记,如果温太太要求温先生将公寓全数转给她,必须获得琳达签字同意才有效。但是温先生可以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单单转让给温太太,不需琳达同意。

温先生平日收入倘若被用在维护公寓上,造成共同与个人财产混淆,温太太在提出离婚时将有机会可以要求其权益。假设在办理离婚期间,温先生为了怕太太与其争产,想要私自将房产转给琳达或对外出售,温太太如果及早警觉,就能依法申请冻结他的资产。即使房产已售出,温太太可经由合法管道设法追回她应得的权益。在购买房产时,为了避免产权纠纷,必须特别注意登记的名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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